借朋友的ID询问
情况如下:
7月17日支付一千订金给房东。
7月18日支付一万九千押金给房东,并签订契约(承租日由7月31日起生效至次年),
因当时无印章在身,故告知房东希望能明日盖章后再完成合约,所以合约皆在房东那
也无公证。
7月19日第一时间告知房东,最后决定不承租,房东电话中答应7月21日全额还款。
7月21日房东声称与律师商讨过,告知我们违约,所以先前电话内答应全额还款无效,
要扣除全额订金+押金。
期间陆续与房东接洽,皆避不见面与不接电话,突然传一封短信告知,"最多只退一万,
请附上帐号转帐。"
请问隔日即告知房东欲取消租赁,可扣全额押金吗?
尚未搬入居住前且尚未到达承租日期,不是只能扣除订金,押金需还给房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