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问题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想请各位帮忙解惑
原本的租约是102年3月25~103年3月24日
这个月初因为本来无搬家打算,因此和房东签约
契约上租约是103年3月25~104年3月24日
但天有不测风云,公司临时要我到外县市支援,等于是调职
因为跨了好几个县市,不可能继续住原本的县市
所以就上礼拜告知房东要解约,无法续租
现在的疑问是,契约上确实有明定退租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
但实际上103年的租期还未到,我有跟房东商量是否就当作租约到期不续租
房东是答应,当下也未跟我说是否违约要收一个月的押金
可是假若房东跟我说。我这样就是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要收一个月押金
这样是否成立?
另外已经签约的房东那一份契约是要当下销毁还是由我收回?
x因为我过往都是一年租约到期就不续租,没有处理过契约纸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