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NCC 针对收回中广两网的回应

楼主: mrt620 (台湾海盗网XD (微笑台湾))   2017-04-16 00:32:23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is_history
=0&pages=0&sn_f=37255
本会新闻稿
中广二网回收历时十余年,105年12月5日废止使用频率之处分也特别再次要求中
广公司应尽力妥善处理员工权益及听众宣导,故核定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该
等频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还原回收缘由与历程,绝非无预警
106/04/15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NCC)针对中广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回收并于106
年4月15日停播一事,虽已多次说明,惟仍再次特地还原回收缘由与历程,强调绝
非无预警勒令停播,中广公司配合停播后仍应持续尽力妥善处理员工与听众权益并
据实说明,以维相关权益。
  NCC说明,中广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早先系政府为执行“遏制匪播”任务所核
配之频率,93年政策任务终止,中广公司于96年即承诺于该频率经主管机关指配予
他人后即无条件缴回,当时NCC从整体频率使用失衡、资源分配不均等面向考量,
基于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使用频率相对不足,因此为促进多元文化发展、保障客家
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广播媒体近用权,规划将二网回收并保留予客家委员会(以下
简称客委会)及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经行政院于102年12月2日由当
时张善政政务委员主持的审查会议中做成同意结论,并责成客委会及原民会共同研
议评估完成规划报告,NCC及行政院科技会报办公室予以协助,此会议纪录并经行
政院103年1月20日函示相关部会办理。
  105年6月30日NCC换发中广公司广播执照,NCC即依据前102年行政院政策决定
及时序更早之前96年中广公司缴回频率之承诺,附加附款要求该公司音乐网及宝岛
网频率,于客委会及原民会完成全国性广播电台规划,依法申请并获核配频率时,
即应配合停止播送且无条件缴回所使用之频率,换照审查会议时中广公司董事长到
会陈述亦表示届时会就员工及营运整并配合处置,因此中广公司其实早已得知缴回
二网频率,内部也应配合规划相关措施。
  嗣后基于客委会及原民会筹设规划完成,行政院复于105年8月16同意由原民会
及客委会分别设立全国性之原住民广播电台及客家广播电台,并收回中广二网频率
。NCC依法于 105年12月5日指配供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设立电台使用,换照处分条
件成就,二网依法应予收回。
惟NCC特别考量要求中广公司能妥处业务整并、员工权益及听众宣导,核定处分
自106年3月1日始停播,但该公司随即抗拒处分并向法院声请停止执行,经NCC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终于 3月16日裁定驳回该停止执行声请,依法中广公司应于裁定日
即应停止该二网播送,而中广公司就换照及废止频率使用等两处分之诉愿业亦经行
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予以驳回,即使再抗告也不影响执行,NCC 为维护原处分效力
,乃依法行政公函送达中广公司要求停播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均于法有据且周全
考量。
NCC再次强调,即使自105年12月5日废止中广音乐网及宝岛网使用之频率,也已
给予近3个月时间,要求自106年3月1日起停播,过程中均请中广公司预为因应,以
保障员工及听众权益,决非突袭无预警要求停播该二网频率,特地还原历程。
附件-中广二网收回大事纪:
1、行政院于93年9月6日同意终止“遏制匪播”政策。
2、96年6月26日中广公司拟任负责人承诺:“为落实媒体反垄断政策及配合广播电
台开放,本公司过去配合执行遏制匪播政策之音乐网及宝岛网所用频率,于该
频率经主管机关指配予他人后即无条件缴回。”
3、行政院(时为江宜桦前院长)于103年1月20日原则同意“第11梯次第1阶段广播
电台释照规划”,并指示有关规划收回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保留供设置客家及
原住民族电台,以促进原、客族之文化传承及言语保留,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
等族群之广播媒体近用权(依据102年12月2日会议结论办理,会议主席张善政
前政务委员)。
4、NCC于105年6月30日换发中广公司广播执照,并附加附款要求该公司音乐网及宝
岛网频率,于客委会或原民会完成全国性广播电台规划,依法申请并获核配音
乐网或宝岛网现用频率,经NCC通知缴回频率时,即应配合停止播送且无条件缴
回所使用之频率。
5、行政院于105年8月26日原则同意第11梯次第1阶段广播电台释照规划”一案,通
传会规划由原住民族委员会及客家委员会分别设立全区性之原住民族广播电台
及客家广播电台,并收回中国广播公司宝岛网及音乐网之频率保留予原住民族
委员会及客家委员会申请使用。
6、NCC 于105年12月5日废止中广公司音乐网及宝岛网使用之频率,要求中广公司
并应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该等频率。
7、中广公司105年12月28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经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106年2月14日裁定停止执行。
8、NCC于106年2月2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获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16日裁
定废弃中广公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声请。
连络人:专门委员 陈金霜
电 话:(02)3343-8505
移动电话:0975-71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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