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 关于“精神分裂症”是否像未爆弹易犯案??

楼主: askingts (请问)   2020-05-05 20:31:04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Uh17e-j ]
作者: askingts (地狱山猫)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讨论] 关于“精神分裂症”是否像未爆弹易犯案??
时间: Fri May 1 20:11:18 2020
精神分裂症 台湾近年来改名成"思觉失调症" 日本则改名成"统合失调症"
我之前就写过这样的文:
精神分裂症分不清楚 "自我"跟"非我"的差别
环境周遭的声音 都可能被他误听成跟他有关
常伴随着 听幻觉(幻听)、视幻觉、被害妄想 等症状出现
他常听到别人在耳边叫他 他也跟叫他的人回应 彼此交谈
第三人看起来 就会觉得好像他似乎中了什么外星电波
不用打手机或电话 就能讲的有说有笑 有时候还会怒骂,咒骂跟他对话的人
他会常讲到 外面的人都攻击他 他一直被攻击无处可躲
哪个地方有谁在监视他 有人对他电波侦测,录音之类
有时候会有思考障碍 或诡异的鹦鹉学语行为
有时会突然间发呆 跟他讲话他不会理你
或是胡言乱语 讲你听不懂 不是你懂的语言
不然就是讲一句停一句 听起来没头没尾的话
有时候他会学你说话 你说一句 他学一句 你骂一句 他骂你一句
然后还会发出诡异的微笑
发病时 有人际关系缩退性 常会把自己关在密闭房间里 不与家人交流
所以发作时自己一个人会躲在房间 自言自语
叫他出来也不出来 一关就是好几天
没发作时会出来看电视 或跟家人交谈
情绪反应不适当 或缺乏情绪表达
这真的超级诡异 你骂他的时候 有时他会笑 有时后却会暴怒
有时候没反应 呆呆的 没有明显的脸部表情
有时候会边笑边模仿你说的话 你骂他什么 他就笑着学你的话讲一遍
对痛觉反应比较钝
发作时 好像打了止痛药 被打时 他不会感觉到很痛
这也让他很猛 因为“感觉不到很痛的战士 是战场上最猛健的”
病识感很低
精神分裂症的人病识感很低 这点很好辨认
不同于忧郁症这种病识感很高的
有忧郁症的会认为自己怪怪的 好像生病了然后去主动求医
但精神分裂症的人则不同 病识感很低
也许有种说法:疯子不会认为自己是疯子 你们才是疯子 我很正常
有此病的人鲜少会承认自己有病
这病跟基因有关 是会遗传的
若父母没得这病 这病也是会在某些人身上得到
一般好发率约1%(约0.97%) 不分种族 男女 机率上都是接近如此
欧美 跟亚洲 甚至非洲人都一样
以台湾为例 台湾有2300万人 算起来台湾有这病约有23万人之谱
初次发病大约都是在青春期过后到中年之间
青春期感情比较旺盛 这时的发病率最高
发病后 人格性会减低 发病前还会社交 发病后比较淡然莫不关心
有个非正式数据 也不知道准不准:
若父母有一方曾经发过此病 子女得到的机率则为10% 比一般人高出10倍
若父母双方都曾经发过此病 子女得到的机率则为40% 比一般人高出40倍
若兄弟姊妹有一人曾经发过此病 自己得此病的机率 同上面提的父母
关于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症)患者能否根治
不行 终身都要定期服药控制病情
关于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症)患者的刑事犯罪率
跟一般人一样 没有特别高 约在0.多%~3%(或5%)之间
一般人的刑事犯罪率 也差不多是如此
有这病的人 不是特别会犯罪 拜托不要被“刻板印象”所影响
关于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症)患者 犯案后就真的能无罪
其实要看他犯案当时 有没有心神耗弱、心神丧失 到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
如果有的话 那就真的刑事上无罪
只是这通常要经过精神科医生的鉴定 一般人无法辨别 也插不上嘴
对于这种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症)患者 的刑事犯罪问题
我觉得配套措施要作好
以台湾2300万人 好发率1%(0.97%) 约莫23万人有此病症
这23万人中 有0.多%~3%(或5%)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人数也不是说很多
没有王世坚讲得人数那么夸张
只是这些人犯案后的处理 政府应该要有对应措施善加管理
一般人会刑事犯罪的人 他就是会犯罪 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症)也是一样
重点是犯后出狱时的管理
卫生局的列管人口 警察局的治安疑虑人口 犯案出狱后医疗机构的收容
都是台湾政府应该要去作规划的
而不是放给整个社会 让社会随机承担这些风险
作者: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5-01 20:17:00
台湾思觉失调就诊人数是人口0.4%。所以要嘛台湾人精神状况比较好,要嘛有一半未就医。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9-05-01 20:17:00
就关精神病院
作者: wupaul (22222)   2019-05-01 20:22:00
作者: ahometsai (新北金正恩)   2019-05-01 20:22:00
我听起来跟一些庙里的乩童87%像
作者: pollux945 (已经变老谢了)   2019-05-01 20:24:00
精神病就已经很惨了,还要被当作暴力高危险群也是很惨是惨上加惨
作者: bearcsjc   2019-05-01 20:28:00
政府应该重视这种人ㄟ!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9-05-01 20:28:00
上面没看清楚 这篇写的是犯后出狱的患者但这就牵扯到犯罪防治的问题 究竟是有这种状况的患者再犯率高 还是一般正常人再犯率高 犯罪防治的钱要怎么划分才真的有用?
作者: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5-01 20:31:00
然后其实根据刑法19-3,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失能而犯案是不能无罪跟减刑的。按解释已经确诊且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后,又自己去去领药与医院失联再发病犯案者是不适用刑法19条。今天这起案子算是法官无视19-3硬要判无罪的结果。所以完全失能=无罪在法规上看并不正确。
作者: rootpresent (本礼)   2019-05-01 20:35:00
这是犯罪心理学 人不是一定要杀人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忧佳)   2019-05-01 21:10:00
就我的经验 能好好进站还争论逃票不是心神丧失的状态如果他是看到警察就以为是害他的人乱杀反而还比较合理他当时根本就是恼羞所以拿刀攻击人 而不是失能
作者: harmonious (醒了)   2019-05-01 21:17:00
刑法19条的判定一千件都不知道有没有一件免责,当事人是完全责任能力人?那还吃什么药。刑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本即有犯罪故意,并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而于辨识行为违法之能力与依辨识而行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显著降低,已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之际,实行该犯罪行为;或已有犯罪故意后,偶因过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时,果为该犯罪;甚或无犯罪故意,但对客观上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主观上却疏未注意或确信其不发生,嗣于故意或因有认识、无认识之过失,自陷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之际,发生该犯罪行为者,俱属之。19条第三项的原因自由行为,针对原因自由行为,最高法院判决清楚的界分成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与陷入责任能力障碍的“结果行为”阶段,从此判决观之,最高法院似乎认为行为人并非因后阶段结果行为而成立刑责,犯罪行为毋宁是前阶段的原因行为,所以在原因行为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悉或至少有能力预见将嗣后实施法益侵害的结果行为,这才符合犯罪行为人须于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方加以处罚之原则。
作者: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5-01 21:22:00
有人讲了半天完全忽略了有两个字叫“过失”导致通篇废话呢。
作者: harmonious (醒了)   2019-05-01 21:26:00
这是最高法院见解跟跟后半段学说,里面有讲到过失喔。
作者: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5-01 21:31:00
“无犯罪故意,但对客观上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主观上却疏未注意或确信其不发生,因有认识、无认识之过失,自陷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之际,发生该犯罪行为者,俱属之。”本案属于此状况。就是因为这样才会像你一开始讲的,要靠19条免罪1000个都未必有一个(减轻的倒是不少)。因为正常法官不会直接弄到完全无罪。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9-05-01 21:38:00
法官认为无罪很简单 因为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 非意识的动作不是法律上的行为连行为都不是 根本不用论故意和过失
作者: cblade (cblade)   2019-05-01 21:46:00
推你...老实说这次事件明显不专业立委带风向,跟猎巫风气还有媒体大作文章...要想的是政府未来如何去管理追踪这样的缺口生这种病,或许基因,或许环境,或许压力,只是大多数人不了解也没什么人能好好解释,让社会大众能有更多认知,很可惜简单来说,就是脑袋生病,一般人无法想像的世界...
作者: harmonious (醒了)   2019-05-01 22:00:00
我说的一千件里面减轻的没几件,当事人是完全责任能力人?要有这个前提喔。回dakkk,讨论的不是当下而是前置行为,应该是构成要件模式(前置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因为上述原则是刑法上重要的基础原则,所以当然不可以轻易的创出例外,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结果后行为其实因为在行为当下,行为人就是欠缺责任能力,所以当然不处罚。但与之相对的,真正的重点,判断不法与罪责的时点应该前置到原因前行为予以观察才是,也就是说真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应该是原因前行为,不过例外前提是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之下。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9-05-02 02:42:00
如果犯人第一次忘记吃药犯案犯案 法官本来就不会觉得有原因自由行为当事人以前也没在精神失调下做出伤害过 很难说有预见前置行为会有杀人的后果
作者: harmonious (醒了)   2019-05-02 18:12:00
是啊,不过看上面那位回的意思是是很明显在讲一阵子都没吃药,把之前没吃药造成的精神障碍状态要套用用在十九条第三项的例外自陷行为来解释过失,我才把最高法院解释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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