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闲聊] 这次的拔管案

楼主: Talkman (悲喜交错)   2018-05-02 20:09:28
闲聊一下这次的拔管事件
首先摘录一下有关的法条
大学法第 9 条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担任之。
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国立者,由教育部定之。
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第 3 条遴委会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执行下列任务:
一、决定候选人产生方式。
二、决定遴选程序。
三、审核候选人资格。
四、选定校长人选由学校报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关校长遴选之相关事项。
遴委会应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选人审议,始得选定校长人选。
第 4 条学校应于遴委会委员产生后二十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
遴委会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互选产生,召集会议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5 条遴委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或提供资料。
第 6 条遴委会委员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
遴委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
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议
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递补之。
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
四、本会委员同意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四)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三点规定递补之。
再来,我国的法律中针对行政机关适法的情状
四、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之原则
(一) 积极依法行政
有三项特色,表现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这方面,分别叙述之。
1. 主动适用法律,应无待请求,亦即应适用者虽无人民请求,亦须适用;不应适用者虽有人民请求,亦不得适用。亦有基于人民
请求始得适用者,例如:诉愿。
2. 适用法律得自由裁量,亦即行政机关在不牴触宪法情形下,有广泛的裁量权。
3. 适用法律得随
时发布命令,亦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得依据法律另订施行办法或施行细则,以为补充。
(二) 在消极被动方面
有两项特色,表现在行政机关消极被动这方面,分别叙述之。
1. 适用法律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为近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权运作之基本规范,故行政机关自应依法行政,即应遵守“法治行政”、“依法平等”、“依法限制”、“依法裁量”、“依法负责”等原则。简言之,即依法行政,遵守原则性之规定。
2. 适用法律应受到上级之指挥监督,依照公务员服务法第 2条,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之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但属官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另请参见公务人员保障法第 17 条所规定之报告义务)。
另外因为我国是成文法,故以法条为主判例补充,因此法条用词有既定用法,例如“得”:可做可不做;“应”:一定要做;“虞”:可能…若法条中均无此类叙述,则一般状况应以对义务人有利的解释,而非无限扩张行政机关的权力。
因此回过头来看这个事件跟法条
大学法规定由学校组成遴选委员会来选校长,选完以后由教育部聘任。
台大依照法条(教育部定出的办法及台大自订的要点)选出了校长,照理说除非遴选委员会有问题,不然教育部没有说不的权力,因为大学法没说“得”聘任之,大学法是说“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教育部顶多只能审核台大的遴选委员会有没有问题,而不是认定委员会选出的人选有问题,也因此教育部只能硬拗不聘用,要台大重选,他不能直接驳回,像是小孩子耍赖“我不管,我不要他啦,你换人”。
有些人又支持教育部提出的管中闵一些利害关系的争议,还有管中闵学经历的问题,可是瑞凡,那不是你教育部的权责啊,你真的要把手插这么深,你要先修法好吗?搞清楚事情先后顺序啊,弄得跟远雄盖大巨蛋一样想搞先斩后奏吗?更别说一个新上任的教育部长比要拔的台大准校长学经历问题更多,一只指头指别人四只指头指自己啊,丢脸丢到化粪池去……
管中闵资历怎样不说,教育部这次违法硬拗实在是难看的要死……
至于扯大学自治一点屁关系没有
大法官释字380号解释的是大学讲学自由的范围
跟这次的事件一点都无关
一堆人混在一起乱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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