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起诉喊价式求刑 易流民粹

楼主: chiayimayor (夢已經振動奮鬥毋通放)   2014-11-17 07:51:53
文章出处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17000706-260109
天堂不撤守-起诉喊价式求刑 易流民粹
2014年11月17日 04:10
陈长文
检方起诉顶新食安案被告魏应充并具体求刑30年,近日亦就夜店杀警案起诉众多被告并请
求“从重量刑”。其实,“起诉时具体求刑”不仅有违无罪推定,易形成社会“重罪预断
”,且求刑与判刑结果落差,更将损司法信任度。检方则回应,食安风暴重伤台湾民心,
且法无明文禁止;起诉时求刑,可展现政府打击不法的立场。
起诉时,检方该不该具体求刑或从重量刑?
在刑事诉讼三角架构中,代表国家发动刑罚权的检察官、申辩的被告,分别是“对等的当
事人”。为落实刑事政策,检方有“妥适求刑”之义务,但不该在起诉时以未经充足量刑
基础事实之调查而为“喊价式的求刑”。
起诉,是检方自认掌握犯罪事证已足,依刑诉法将载明“事实及证据、所犯法条”的起诉
书,提交“第三方的法院”审判。接着,“定罪与否(犯罪事实)、如何量刑”两阶段的
审理,都需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经双方辩论,再由法官判决。
起诉不代表“有罪”,被告仍受无罪推定;此时的“犯罪事实、证据调查”仅凭检察官认
定,尚未经审判严谨的攻防,有偏颇之高度可能。刑法第57条明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
责任为基础,审酌一切情状,以为科刑之标准。因此,量刑必须斟酌被告具体犯罪情节、
所犯责任之严重程度,逐一审酌57条所例示之事由,具实详予清点,以充足应审酌之刑罚
裁量事实。
以目前检察官的侦查实务,针对刑法第57条所例示的事由,调查了多少?又有何坚实的事
实来求刑?此类起诉求刑,除了漫天喊价,满足一时人心之快,对于审判中量刑辩论之充
实,又有何助益?如认为此类求刑既对于法院并无拘束力,而得任意为之,漫天喊价,未
来则待被告与辩护人就地还钱,那么检察官岂非自贬身价?
19世纪刑事诉讼改革先锋Mittermaier曾言:“检察官应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
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与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
合国家的利益。”漫天喊价式的求刑,显然不契合国家赋予检察官的神圣期许。何况,对
此争议,立法者早已做出选择。
先入为主是人性弱点。为避免量刑资料影响法官认定犯罪事实之心证,立法院在民国92年
已修改刑事诉讼法,区分“事实认定、量刑程序”两阶段。例如第288条“审判长就被告
科刑资料之调查,应于前项事实讯问后行之”;第289条,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审判长应
予当事人就科刑范围表示意见之机会。”均指明检方求刑时点并非起诉时。
此外,司法实务长期重“定罪”轻“量刑”,量刑欠缺完善制度,妥当性遭受质疑。司法
院亦已参考外国的量刑制度,着手建立量刑数据库等机制。
在刑诉法的上开脉络下,检察官与其在起诉时急于求刑,不如落实法庭量刑程序,在审判
中扮演妥适求刑的角色:
首先,检方求刑,须兼顾多重目的,落实刑事法政策,诸如:为被害人发声、维护公益并
吓阻犯罪、被告更生矫治及防止再犯。
其次,检方应蒐集被告所有量刑审酌之资料,将抽象的刑法第57条各款量刑事由(犯罪动
机、手段、造成损害、行为人品行、犯后态度)具体化,详细说明求刑何以从重或从轻。
继而,透过量刑辩论过程,由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充分辩论,避免量刑偏失于主观情绪
、流于空洞或民粹情绪。
综上,求刑之妥适时点,应是“法庭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此时事实认定、证据调查
、攻击防御已近完结,法官已掌握事实及两造立场,心证不致受不当影响;且诉讼资料充
分,才能进行实质量刑辩论,更能保障人权、增加人民对司法信心。
但修法逾10年,检方却有法不依,监察院于两年前已发函纠正。尽管法务部也连续两次要
求检方“起诉时不得具体求刑”,检察官仍我自为之(尤其是重大瞩目案件)。
起诉时求刑,虽可暂时满足人心的情感宣泄,成就检察官正义形象,却斲伤法治国原则。
一个成熟社会不应也不需以此做安慰剂。逆势引导社会情感迈向进步的法治文明发展并不
容易,却是检察官为所当为的方向,也才能成就检察官的尊贵。
(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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