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
华航台湾出发至亚洲来回商务舱兑换卷2张
商品价格:
一张(来回)18000元,两张35000元,税金自负,希望两张一起售出,售出概不退换
交易方式:(请择一或有其他方式请说明)
台北市面交,因为需要给兑换证明正本
付款方式:
台北市面交
联络方式:
先站内信,后给LINE
备 注:
中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华航)自台湾出发至全 亚洲(不含乌鲁木齐、上海虹桥、东京羽田
)来回商务舱可订位免费机票。
请您携带本兑换证明及护照至华航台湾地区各分公司票务柜台确认行程申请开立机票(不
以亲自办理为限),华航凭本兑换证明即可办理开票。
本兑换证明开票出发期限 为2018年6月30日止,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本兑换证明所换发之
机票限搭华航自营班机, *[1;33m订位时请订“D’舱,*[m
台湾往来北京、上海浦东、札幌;高雄往来东京成田航线,旅客 可自行加价TWD 5,000元搭
乘。
开票后不得转让他人或更改起迄航点,亦不得要求办理 退票或变换现金。其他有关事项请
参阅下列附注并依华航开票当时之规定办理。
附言: 一、申请人须持有本“中华航空公司机票兑换证明”正本始得享有相关权利,请
妥善保管至开票使用,遗失怒不补发。
二、本兑换证明如有伪造、变造、涂改,即一概无效,将当场注销或收回,且不论是否已完成开票,申请人皆应承担法律责任。 、随票征收之机场税金、规费、兵险、燃油附加
费等,由开票人于开票时另行支付予华航。
三、申请人请于出发前自行备妥有效之护照及目的地国之签证等相关旅行文件。
四、申请人须持有本“中华航空公司机票兑换证明”正本及“护照”,以确认旅客姓名拼
音无误,办理机票兑换事宜。
五、机票停留效期:机票第一段使用出发后,回程须于3个月内使用完毕。
六、限以电子机票开立,不得转印实体机票。
七、本专案不适用中停 (NON ENROUTE STOPOVER) ‧
八、本兑换证明不得与其他优惠案、特殊票类合并使用,亦不适用联营航班。
九、改票作业:机票一经开立若需修改,改票手续费TWD1000。改票限依本兑换证明所规定
之范围为准。
十、出发禁运时段:
(1),2018年1月27日-2月19日,旅客可自行加价 TWD 10,000搭乘。
(2),2018年3月24日-4月6日,台湾出发至大阪、东京成田航点旅客可自行加价TWD 5,000搭
乘。
(3),2018年6月23日 -6月30日,旅客可自行加价 TWD 5,000搭乘。
(4),大陆地区(含香港)无禁运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