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住院期间委由家属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向特约药局领药之相关规定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第38条规定,慢性病连续处方笺有效期间为3个月。又依同
办法第14条规定,特约医院于保险对象办理住院手续时,应留置其保险凭证,于其出院时
发还。
二、参据前项规定,基于用药安全及保障保险对象权益,保险对象住院期间,原持有之慢
性病连续处方笺若仍于有效期间内,且尚有第2或第3次用药者,如经主治医师专业决定,
必须继续使用该慢性病用药时,得经主治医师同意,由医院交还保险凭证,供其外出领药
,并于领药后应即缴回其保险凭证,由特约医院依规定留置。
三、又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第3条规定,本保险特约药局提供保险对象药事服务,应
验明保险凭证、国民身分证及处方笺等文件。如保险对象无法出示保险凭证,应拒绝提供
保险调剂服务;或得依规定先行提供调剂并收取药品费用,由保险对象于领药之日起7日
内(不含例假日)补缴证明文件,并退还原所收之药品费用。
资料来源:
http://www.drug.org.tw/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