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直接关,替检察官及法官喝采 - 谈医病纠纷

楼主: johnnyjaiu (人若犯我 加倍奉还)   2016-05-27 23:54:51
http://old-teng.blogspot.tw/2016/05/blog-post_27.html
大家不知是否还记得今年三月份左右,一件彰基急诊护士被骂“下贱”,后来该名病人(被
告)刑事被判拘役45天定谳,民事一审则被判赔9万元的事件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21401
理论上被判拘役,如可易科罚金,检察官大多会同意被告申请(法官有权宣判拘役或得易科
罚金与否,但准许权责是
在检察官),以易科罚金结案,这样被告通常就可不用被关,如有因赔偿而和解,更可因和
解而获缓刑,因有缓刑宣判,所以被告不需被易科罚金或被关(当无法易科罚金时),但本
案被告该在向检察官申请易科罚金时,竟遭检察官拒绝,而直接发监执行,病人后来虽提出
异议,但仍被法官驳回,所以就“直接关”,真是好样的检察官,如果以后类似案例都能比
照办理,相信必能遏止某些病人习惯性不理性行为,由于该文实在太精彩,老邓就直接原文
刊登,让大家一起分享。
http://imgur.com/xwHmiMk
检察官拒绝易科罚金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不但在彰化基督教医院辱骂告诉人即该上开医院之护理师,复在与在场医护
人员争吵过程中,违反护理人员之意思,以自己之手机当场进行“蒐证”,然经法院勘验其
手机影片结果,却反见当天在场之医护人员,于被告及其家属在不断质疑的同时,仍持续不
断对被告之母为救治,并未因此而与被告发生争执;反观被告却是不断重复以“继续讲啊”
、“没关系啊”、“怎样”等语,向医护人员呛声,两相对照,高下立判,然受刑人事后竟
然还将其犯罪责任推给医护人员,以抹黑、诬蔑案发时恪尽职责、尽心尽力为其救治母亲之
医护人员为手段,设法将自己之各种犯罪行为合理化,显见受刑人品行之卑劣。
二、我国健保制度之完善,早已使各项医疗行为不需如同早年必需付出昂贵之对价,然在医
疗也讲求商业化、服务化之现代,我国健保制度所创造之廉价与便利,却也使得某些观念偏
差之民众因此将医疗认定成廉价之服务或商品,且自认已缴交健保费及看诊费用,当然有权
对医护人员颐指气使,若遇有不顺其意者,动辄以辱骂、恐吓甚至殴打等方式暴力相向,不
但不知尊重医护人员之专业,亦不知感念渠等之所以能享受健保之各项利益,实系建立在一
般医护人员普遍超时工作之牺牲奉献上,而此等偏差心态,实为近年来我国医院暴力事件层
出不穷之原因之一。据此,受刑人显然不知珍惜我国维持不易之健保制度及医疗资源,在医
院叫嚣闹事,严重干扰其他病人休养及相关医疗行为,况在医疗此等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
工作,医护人员于执行业务过程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受刑人为大学毕
业,对上情不可能推诿为不知,却执意如此,足见其观念之偏差。
三、又被告犯后矢口否认犯行,在犯罪事证极为明确之情况下,仍一再争执其并未犯罪,严
重浪费司法资源;且因其要求传唤之证人多为案发时在场之医护人员,附带的又造成医护人
员为到庭作证请假所造成的医疗缺口,浪费社会资源;再查被告并非无资力之人(本日接受
执行亦表示要声请易科罚金,且一次缴交9 万元),且对照卷内受刑人之财产状况,本案易
科罚金之金额对被告根本是九牛一毛,难认易科罚金可以对受刑人发生何吓阻之功能。再考
量受刑人案发至今,不但未曾给告诉人一个道歉,也未给予告诉人任何之赔偿,是就犯后态
度之部分,亦全然无法为有利于被告之考量。
四、综上所述,在医疗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之当下,本案自不宜再以一般公然侮辱案件视之,
受刑人于本案所侵害者,绝非单纯仅仅是告诉人个人之基本尊严,同时也附带的对整体的医
护环境造成侵害,其犯罪情节及所生结果绝非一般公然侮辱案件可能相提并论。在法院已经
重判受刑人之情况下,基于检察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立场,更不宜对此等毫无悔意之徒给
予易科罚金之机会,在受刑人法敌对意识仍极为强烈之情况下,自难认本件让受刑人易科罚
金可收矫正之效;且本件浪费社会及医疗相关资源甚钜,已如前述,基于一般国民之法律情
感,若准受刑人易科罚金,亦难以维持法秩序。是受刑人应予发监执行,其易科罚金之声请
应予驳回为由,不准受刑人易科罚金,于同日发监执行等情。
法官驳回受刑人(该名骂人的病人)声明异议理由
一、 本件受刑人在医院急诊部对护理师公然辱骂“你们就是下贱、就是欠骂、要人家大声
才会做事”等语,并对在场医护人员呛声,所为除损害该案告诉人个人名誉外,并已干扰到
相关医疗业务之执行,侵害整体医护环境,受刑人对医护人员动辄以言语辱骂,毫不尊重医
护人员之专业,其观念严重偏差,犯后饰词卸责、毫无悔意,执行检察官据此并参酌国内医
疗暴力事件频传及卷内受刑人之财产状况,认让受刑人易科罚金不足以收矫正之效及维持法
秩序,而不准受刑人易科罚金,将其发监执行,此乃执行检察官针对本案具体裁量之结果,
难认有何违法或不当之处。
二.、至受刑人虽以其有正当工作、为家庭经济及生活活动之重要份子及母亲患有严重心脏
病作为声明异议之理由,然此均无碍于“难收矫正之效”及“难以维持法秩序”之认定,亦
非执行检察官于决定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罚金时,所应斟酌审查之法定事由。再由卷附案件
进行单、点名单、执行笔录可知,该案原传唤受刑人到案日期为105 年5 月25日上午9 时30
分,惟受刑人提于同年5 月6 日上午10时57分报到,并同意于当日先执行,嗣执行检察官认
不应准许受刑人易科罚金之声请,详叙不准易科罚金之理由后,逐层报请主任检察官、检察
长(由主住检察官黄xx代理)核定,并于同日发监执行,该案检察官之指挥执行,程序上亦
无违背相关法令之情事。
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事由等规定,惟该要点第5 条第9 项
第5 款规定“有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该款
系概括规定,因此执行检察官依具体个案,考量犯罪特性、情节及受刑人个人特殊事由等因
素,如认受刑人确有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自得不准
予易科罚金。综上,本件执行检察官既已具体说明不准易科罚金之理由,且未见有逾越法律
授权、专断等滥用权力之情事。
公平正义伸张,不要老是要求医护人员委屈求全
本案除给司法机关百分之百肯定外,更是替医护人员吐了一口大怨气,另一层意义便是,司
法机关非不能也,实不为也,老邓并非认为所有案件都是以类似方式处理,但如有类似案件
,只要检察官愿意、法院有意愿,除了可以不用老是要求医护人员委屈求全外,更是比任何
修改刑责的方式都有吓阻力,因为事在人为,只是不为,检察官加油、法官加油。
===
这个迟来的正义,总算是帮医疗人员出了口鸟气,终于有个像样的判例了。
相信不只是护理师会遇到这种病人,
假如碰到这类的事情,也该适时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作者: cowboy0215 (阿虎)   2016-05-29 12:36:00
本来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