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号)卫服部有开会商讨11条细则
会议过程似乎大家各说各话 没有交集
下面会议纪录节自全联会网站:
会议:研商“药师法”第11条授权订定管理办法相关事宜会议议程
案由:依“药师法”第11条第2项,研拟“药师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提请讨论。
【卫生福利部条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药师法(以下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药师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 (以下称支援) 者,应事先报请所在地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核准。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时,应考量申请机构之人力配置、业务执行
、支援者工作时数分配之适当性,支援期间是否过长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第一项申请案件后,其为越区者,并应副知执行地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第三条 执业于医疗机构或药局之药师,经事先报准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者,应依下列
规定为之:
一、 被支援之医疗机构或药局,除有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所定情形外,应已聘有至
少一名专任药师。
二、 支援者原执业之医疗机构或药局,除暂时停止药师业务者外,应至少留有一名药事
人员于机构执行业务。
三、 工作时数,应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且其时数应加总计算。
第四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服务,指执行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款所定药品调剂业务。
第五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紧急需要,除病人之需要外,应包含专任药事人
员因伤病或其他个人因素请假之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