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药师法11条细则在卫服部角力中...

楼主: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4-07-10 11:18:19
昨日(9号)卫服部有开会商讨11条细则
会议过程似乎大家各说各话 没有交集
下面会议纪录节自全联会网站:
会议:研商“药师法”第11条授权订定管理办法相关事宜会议议程
案由:依“药师法”第11条第2项,研拟“药师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提请讨论。
【卫生福利部条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药师法(以下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药师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 (以下称支援) 者,应事先报请所在地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核准。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时,应考量申请机构之人力配置、业务执行
、支援者工作时数分配之适当性,支援期间是否过长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第一项申请案件后,其为越区者,并应副知执行地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第三条 执业于医疗机构或药局之药师,经事先报准于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者,应依下列
规定为之:
一、 被支援之医疗机构或药局,除有药事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所定情形外,应已聘有至
少一名专任药师。
二、 支援者原执业之医疗机构或药局,除暂时停止药师业务者外,应至少留有一名药事
人员于机构执行业务。
三、 工作时数,应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且其时数应加总计算。
第四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服务,指执行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款所定药品调剂业务。
第五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紧急需要,除病人之需要外,应包含专任药事人
员因伤病或其他个人因素请假之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作者: garlic774 (蒜头)   2014-07-10 11:37:00
!!!!
作者: bay1247 (Adenylyl Cyclase)   2014-07-10 11:59:00
这版本对药师是好的吗@@
作者: andyyeh20237 (安)   2014-07-10 15:11:00
第五条那边感觉有点疑虑..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7-10 19:42:00
高调
作者: wiiplay (水龙蝉背...)   2014-07-10 21:51:00
个人因素请假……意思是原药师请假就可以请支援吗?个人因素 好广阔的界定
作者: goodbye (2016唯一支持连胜文捔宪)   2014-07-11 14:37:00
什么是个人因素才是重点 伤病?产假或是丧假这对药师跟医师是有利的但是扩大到固定的一般休假对药师不利对医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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