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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jazz (史盖爵士)
2025-02-09 22:24:53※ [本文转录自 skyjazz 信箱]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 part-timeBM
标题: [公告] part-timeBM 板规
时间: Wed Aug 9 16:36:19 2017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规范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总则
第 00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明定板务处理程序,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制定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法)。
第 01 条 (法律优位)
本法未尽事宜之处,从本组、本群组、及本站各部规范,及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板:谓 part-timeBM 板,亦称板务板。
二、主板:谓 part-time 板。
三、组务板:谓 L_LifeJob 板。
四、本板宗旨:谓本板与主板之板务,包含检举、申诉、申请、说明、板务讨论。
五、检举:谓使用者发现违规事项,提供相关事証请该管管理职认定有无违规者。
六、申诉:谓使用者受本板处分,欲申明原委对本板处分提出异议者。
七、申请:谓使用者基于一定目的,向本板提出特定请求者。
八、说明:谓使用者受本板通知前来本板说明相关情形者。
九、处分:谓警告、删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单或其它本法明定之处分事项。
十、当事人:谓检举人、被检举人、申诉人、申请人,或其它经本板认定之关系人。
十一、使用者:谓发言帐号之持有者。
十二、多重帐号:谓一名使用者持有多于一个帐号者。
十三、共用帐号:谓多名使用者使用过同一个帐号者。
十四、板主群:谓板主名单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五、原处分板主:谓发布公告并执行处分之板主。
十六、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七、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留言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亦视为推文。
十八、回复:谓以回应功能发表之文章者。
十九、转录:谓以转录功能转贴他板文章或信件于本板者。
二十、分类标签:谓文章之标题中,第一组半角中括号内之文字。
二十一、结案:案件经本板处理完毕,标示结案或终止回应,或公告全案终结者。
二十二、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有效期为一年。
二十三、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二十四、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二十五、黑名单:谓于主板永久无发言权之使用者或事业单位。
二十六、一日:谓自零时零分起,至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止,始计一日。
二十七、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二十八、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符均不计数。
二十九、上级看板:谓本板所属之小组、群组之组务看板及本站站务看板。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精华区、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绝提供服务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优于本板使用规范。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本法,牴触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者,无效。
前二项所称之牴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板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后规定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规定。但行为后之规定有利于行为人者,
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于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规范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件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一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变更标题,或要求于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标题至正确分类。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检举]: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检举文。
二、[申诉]: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申诉文。
三、[申请]: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申请文。
四、[说明]:依本法规定之程序发表说明文。
五、[附件]:依第一至四款之需求转录之独立文章証据。
六、[讨论]:发表对本板板务之建议或对询问板务相关之问题。
七、[板务]: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依看板管理需求而发表之讨论文章。
八、[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
发表第四项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应依默认格式填写。
发表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除分类标签外,标题文字应与其所属之主文章一致。
非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发表第四项第七、八款文章,
但一般使用者得回复第四项第七款文章。
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为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经板主变更为非属第四项分类之文章,视为第九项所称之另行订定之发文分类。
第 08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默认格式,或自行净空文章内容者。
二、行数不足: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仅有一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引言、默认格式与签名档后不足二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二十字者。
五、无关本板宗旨或显与本板宗旨关联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会通念难理解者。
三、简体中文:含有简体中文字。
四、脏话:含有社会通俗认定之不雅字词,包括但不限于发语词、辱骂他人家人、
以性行为或性征或排泄物辱骂他人。
五、藉讨论板务之名义影响看板秩序,经本板警告而执意为之者,谓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务,且于本板造成纷争者,但讨论上级看板之事务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隐形看板或权限看板之事务者。
(三)讨论本板事务时,含有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之文字者。
(四)讨论显非本板应管辖之事务,且于本板造成纷争者。
第一、二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証据之表示。
三、转录、转贴文章之内容或引用之文献。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单位名称、商标、商品名等专有名词。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証:检举、申诉、申请、说明文章结案后,删除或变更内文中任何资讯。
二、删改推文:非因过失而推文或变更推文之内容、种类、时间、顺序、IP者,
但若经原推文者同意者,或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仅得删除整条推文。
三、编辑証据:编辑转录之文章証据,但若为删除他人个资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三款之行为,该証据文章视为无效証据。
第一项之行为,若于发表或转录文章日起算超过七日而为之者,得以故意论之。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于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于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于文章、推文内对特定族群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
回复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一项,
但原文显然引起争议,可受公评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二项。
第 11 条 (转录文章)
非经本板与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私人信件与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检举、申诉、申请、说明之証据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本板与主板之间之互相转录者,或转录至上级看板者,
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贴上、截图呈现等方式转贴文章,视为转录文章。
第 12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于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违规要件者。
三、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广告或商业广告之资讯或连结者,但証据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当增加Ptt币或有效文章数值。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証属实,本板认定达违规标准者。
六、伪造証据,意图使他人受惩戒处分者。
七、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于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文章
,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恶心连结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组直属组长、群组长、本站站长,发表分类标签为公告、
回复公告或字形、字音、字义类于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于标题、内文等伪造回复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变更转录公告文章之内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空白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挑衅本板规范,谓以下情形:
1、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本板规范者。
2、明知违规行为而故意为之者。
3、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多次,经本板屡次警告而执意为之者。
4、故意重复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者。
(八)未经同意公开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违反第二至五章规定情节重大者。
(十)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二条各项规定者。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之行为者。
八、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二章、检举规范
第 13 条 (受理范围)
本板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违规行为之检举。
不得以[检举]分类发表非关检举之文章或检举非本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不受理并迳予结案。
第 14 条 (文章格式)
发表[检举]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检举人ID。
二、被检举人ID。
三、违规发生文章代码(AID)。
(一)若为文章违规,应填违规文章代码。
(二)若为推文违规,应填违规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码。
(三)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四、检举事由。
(一)简述违规事项,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检举违法征才资讯者,应引用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公告。
五、証据及说明。
(一)贴上违规文章或推文証据,并得补充说明文字。
(二)若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得免填此项,惟转录后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后之标题文字与检举文一致。
(三)若涉及多重帐号者,应附上IP等相关証据。
(四)若为Cross-Post违规者,应附上 ViolateLaw 板之开罚纪录。
(五)若为不当连结者,得免填此项,但应于此项注明之。
(六)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于此项注明之。
(七)水球或信件之証据,限以第二目方式为之。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于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予驳回结案。
第 15 条 (检举时效)
检举文章发表时间超过行为终了日后十四日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违规行为经本板自行发现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16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人帐号已被砍除或重新注册者。
二、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三、检举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四、检举人所附之証据经过编辑或显然无关本案者。
五、其它经本板认定得拒绝受理之检举案者。
第 17 条 (滥用检举权)
称滥用检举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而无新事証,或提供之事証显然无效者。
二、故意违反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者。
三、检举案件经板主纠正或退回后,仍不依相关规定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至三款规定者。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迳予驳回并结案。
第 18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于本板之检举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复。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复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申诉规范
第 19 条 (受理范围)
本板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处分之申诉。
不得以[申诉]分类发表非关申诉之文章或申诉非本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非被处分者ID不得发表[申诉]类文章,被处分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不受理并迳予结案。
第 20 条 (文章格式)
发表[申诉]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ID。
二、申诉板主ID。
三、处分公告文章代码(AID)。
(一)应填处分公告之文章代码。
(二)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四、申诉事由。
(一)简述原委、诉求,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为违法征才文章被处分者,得引用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公告。
发表[申诉]类文章得有以下内容:
一、附件及说明。
(一)贴上相关佐証,并得补充说明文字,若无此项内容则得填“无”。
(二)若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转录后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后之标题文字与申诉文一致。
(三)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于此项注明之。
(四)水球或信件之証据,限以第二目方式为之。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于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予驳回结案。
第 21 条 (申诉时效)
申诉处分公告发布日后七十二时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前项之规定,若因特殊情形,经本板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2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申诉人自行消除退文至退文数为零者,不受理消除退文。
二、申诉人已过水桶处分期限者,不受理解除水桶。
三、申诉人帐号已被砍除或重新注册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申诉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六、申诉人所附之証据经过编辑或显然无关本案者。
七、其它经本板认定得拒绝受理之申诉案者。
第 23 条 (滥用申诉权)
称滥用申诉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诉已结案之案件,而无新事証,或提供之事証显然无效者。
二、故意违反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者。
三、申诉案件经板主纠正或退回后,仍不依相关规定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至三款规定者。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迳予驳回并结案。
第 24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于本板之申诉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复。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复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申请规范
第 25 条 (受理范围)
本板板仅受理以下申请项目:
一、删除于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发表之文章。
二、发表于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编辑历史纪录。
三、发表于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被删除文章原稿件。
四、于 part-time 板超额张贴征才文一次。
五、其它经本板公告得申请之项目。
不得以[申请]分类发表非关申请之文章或申请板受理范围之文章。
非原发文者ID不得发表第一项第一至四款文章,发文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前项之规定,若依主管机关、本站或上级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四款之文章,同一内容文章之申请以一次为限。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不受理并迳予结案。
第 26 条 (文章格式)
发表[申请]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ID。
二、文章代码(AID)或文章发表日期。
(一)发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第二款申请文者,应填申请项目之文章代码。
(二)发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文章者,应填原文章发表日期。
(三)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三、申请事由。
(一)简述申请理由,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于一定时间内改善,或迳予驳回结案。
第 27 条 (受理规定)
板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前项所称之正当理由,谓以下情形:
一、非依本章规定之申请文。
二、申请删除之文章为审理中的违规检举案之相关文章。
三、申请之文章编辑历史纪录或原稿件为系统所清除者。
四、经本站或上级看板公告拒绝受理之事项。
五、申请文内项目有错漏或不实之处者。
六、同一名使用者多次申请删除之文章其内容相同或大致相似者。
七、其它经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认定得拒绝受理之申请案者。
第 28 条 (滥用申请权)
称滥用申请权者,谓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请已公告不受理之案件,而无新事由,或具明之事由显然无效者。
二、故意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者。
三、申请案件经板主纠正或退回后,仍不依相关规定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帐号违反第一至三款规定者。
违反本条以上规定者,案件迳予驳回并结案。
第 29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于本板之申请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复。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复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说明规范
第 30 条 (资格限制)
不得以[说明]分类发表非关说明之文章。
非被通知说明者ID不得发表[说明]类文章,被通知者持有的其它帐号亦同。
前项之规定,若依主管机关、本站或上级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 31 条 (文章格式)
发表[说明]类文章均应有以下内容:
一、说明人ID。
二、公告文章代码(AID)。
(一)通知前来说明的公告文章代码,以主板的公告为主。
(二)不得以文章编号、文章网址表示。
三、说明内容。
(一)详实叙述依本板要求说明之事项,得引用相关板规、组规或站规。
(二)若有相关附件,应以直接转录方式为之者,转录后应以[附件]作为分类,
并修改分类标签后之标题文字与说明文一致。
(三)若涉及个人隐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为之,惟应于此项注明之。
第 32 条 (推文与回应)
发表于本板之说明文与其附件,非当事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推文或回复。
前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要求推文或回复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罚则
第 33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违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项列举之规定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但违反本板以致于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文章或推文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或《使用者条款》,本板未尽事宜者,
板主得删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内含有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第 34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项列举之规定者,得予以水桶。
第 35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第 36 条 (水桶日数)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37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视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38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法除第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条以外之规定情节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法者,依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分。
第七章、本板行政
第 39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使用规范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应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
第 40 条 (不得延宕)
依第一至第五章规定发表于本板文章,除程序不符外,最迟应于文章发表时间起,
十五日内审理结案,不得借故延宕。
前项之规定,若因本站其它部门之故而导致延宕者,不在此限。
第 41 条 (利益回避)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之。
前项之情形,当事板主仍得发表意见于本板。
第 42 条 (答辩时限)
本板任何案件,若需当事人答辩者,当事人应于收到通知后七十二小时内,
依本板指定之方式进行答辩,超过该时限而无意思表示者,视为拒绝答辩。
第 43 条 (本板代表权)
本板一般行政处分,经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属有效。
本板之重大变更,应经板主群同意方属有效。
板主群之定义,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款。
第 44 条 (多重帐号与共用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之认定应依本站《多重帐号管理办法》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于 part-timeBM 或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45 条 (变更处分)
经本板裁定变更或撤销处分者,应于结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原处分板主完成。
若为消除退文者,应由任一板主至ID_Problem申请消除退文。
前二项之情形,若原处分板主得因自行之考量,指定由其它板主代为完成之。
第 46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后公告。
第 47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后实施,惟不得超过主板之资格限制。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于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八章、板主
第 49 条 (板主名单)
本板之板主名单,应与主板一致。但上级看板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50 条 (板主自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违反第四章或前项规定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板申请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 51 条 (施行日期)
本法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52 条 (文章标记)
M(保留):被受理且尚未结案之案件、[板务]文、[公告]文。
S(结案):处理结案之案件。
!(终止回应):不适合回应之[公告]文、案件之答辩文、转录之[附件]。
第 53 条 (组务申诉)
发表本板之检举、申诉文章,均得视为依组规要求之“申诉前与板主的沟通纪录”,
使用者不服本板裁定者,得迳行至组务板申诉。
但于本板受水桶处分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仍应以站内信与板主沟通。
第 54 条 (看板设定)
本板设定不开放自删文章。
以终端机以外方式连线者,应自负相关责任。
修订纪录:
2017/09/13 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二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17 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七款、第三十三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9/01/01 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