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国定假日加给一倍日薪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7-01-21 14:02:58
※ 引述《edctw (Q我有UBER免费接送200元)》之铭言:
: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aspx?id=18641&type=Blog
: 所以国定假日都要加八个小时的薪资?
: 若真的是这样,能不能请版主跟相关单位确认一下之后加入板规呢?
劳动基准法第 39 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
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又,台八十三劳动一字第 102498 号函指出
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劳工于假日工作时,工资应加倍发给。
所称“加倍发给”,系指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一日工资。
此乃因劳工于假日工作,即使未满八小时,亦已无法充分运用假日之故,与同法第三十二
条延长每日工资应依第二十四条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或加倍发给工资之规定不同。
故,国定假日工作者,除原工资外,应加发八小时工资。
此规定虽同样适用时薪制劳工,然是否加发八小时工资,得就实际情况而定。
举例而言,某一国定假日为星期四,原约定每星期一、三、五出勤之工作者,于该国
定假日无出勤义务,不生给假或给付工资等权益;惟劳工应雇主要求于该日出勤,应
按平日工资数额给付两倍之工资。
若原约定每星期二、四、六出勤之工作者,该国定假日即应休假,工资照给;其同意
出勤者,雇主应另加发一日工资。
简单的说
当日本来不用上班,雇主要求上班→两倍工资
当日本来要上班,雇主要求上班→原工资外加发一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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