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本板黑名单之单位,于新增至本公告起禁止发表征才文。
有其他独立公告者,以该公告发布日为主。
2.遭本板永久黑名单之单位,自宣告起永久禁止发文。
遭本板暂时黑名单之单位,期满不论撤销宣告与否皆恢复其发文权。
本板或主管机关调查期间暂停发文权之单位,同第一项办理。
3.遭永久黑名单之单位发文,处永久水桶。
遭暂时黑名单之单位发文,处两周水桶,再发处三十日水桶并科退文。
遭暂停发文权之单位发文,处两周水桶,再发处三十日水桶。
暂时黑名单或暂停发文权之单位第三次发文处永久黑名单。
4.宣告当下该单位发文者,依板规第七条第A项连坐处分。
处分方式依本办法第三条办理,但第一项部分不退文。
5.使用者不得对本文进行推文、加注、嘘文,违者删除并处两周水桶。
本板板主、直属小组长、群组长及上级部门人员得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本条以帐号为认定,前项提及人员使用分身帐号推文视同违规。
6.本文推文每月一日备份,并于每月五日移除前一个月推文。
第五条第二项人员仅可于本文加注刊载处分事项,不得推文或嘘文。
刊载方式为文章代码、处分ID、处分原因、处分方式、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