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讨论不如劳动部的标准答案.
另外. 雇主不得妨碍劳工投票权利之行使.
现在连投票都不给双倍薪资了吗. 呵呵永远以劳工权益为优先.
不能妨碍投票
不能妨碍投票
不能妨碍投票
出勤须给予加倍工资
出勤须给予加倍工资
出勤须给予加倍工资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24475/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是否可调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使劳工出勤工作
无须加给工资?
前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内政部74年11月8日(74)台内劳字第357091号函及改制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7年2月25日劳动2字第0970130105号令,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
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指定“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投票日”及“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投票日”当日为应放假日,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之劳工,放假一日;原
毋须出勤者,不另给假给薪。所称放假一日,系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
小时。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不得妨碍
其投票。
前开规定旨在便于具投票权且当日原需出勤之劳工行使投票权。由于投票权仅得
于投票日当天行使,该日无得与其他工作日对调。雇主于不妨碍劳工投票的前提
下,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
举例说明,外籍劳工因未具投票权,故雇主可不给假。至具投票权之本国籍劳工
,选举罢免投票日当日原经排定应该上班者,放假1日,若雇主在不妨碍其投票的
前提下并征得其同意,让劳工出勤工作4小时,应加给4小时之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