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劳工权益相关问题

楼主: alex781127 (alex781127)   2018-06-03 21:22:15
各位板友好
小弟我目前有些疑问想问
1.公司要异动员工至不想去的单位是否顾主有权先询问呢
是这样的 我的家人 算离职了 但对此事相当不满 就是过年前后 他有听闻 公司某分公司有空缺(公司很小 流传很快)该公司主管霸王硬上钩要我家人去 没有协商空间
当事人就是不想去 但无消无息就只好去了 但该单位勾心斗角的很严重 所以想短离职 但现
也面试 该走的流程都走了 到最后得到一句 没有喔 没缺喔
想问问 能向劳工局讨论或协调吗
2.我家人也透过朋友转述 该主管下令我家人XXX不能在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单位服务
我知道 看起来是合理 但心情不是很好受 就是被搞
版友想嘘我 或是怎样都没差 因为我家人已中年了
工作也不好找 所以才请我上来问问
有啥办法能邀到顾主出来解释 或请求劳工局帮忙
作者: Silywuns (西里吾斯)   2018-06-03 21:24:00
直接问劳工局比较实在.
作者: redsun (红红ㄉ蜡烛)   2018-06-03 21:36:00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之工作有关事项应于劳动契约中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故其变更亦应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如雇主确有调动劳工工工作必要,应依下列原则办理:(一) 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二) 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三) 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四) 调动后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 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而现行劳基法第10条之1则规范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一) 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当动机与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二) 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三) 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四) 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五) 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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