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时薪人员与资方合约问题

楼主: LYjl (Q安)   2018-03-24 11:53:16
大家好,有一件事情有些疑惑,想请教大家。
个人于3月初到一餐厅兼职,因为本身有身心问题,加上不适应该工作环境,于3/21提前跟老板提出离职。
但老板以签订的员工合约为由,说明一定要在排班前10片提出,意即法令规定10天前的预告日。
可是劳基法第15条中,准用第16条之规定,是需要满三个月,且未满一年,劳方才有预告之义务。
所以不晓得合约这一条内容是否有违法的情形?
再者,员工守则合约中提到,若无10天前预告,均视为旷职。
旷职一日,扣除两日薪;旷职三日以上,需签署自行离职书。
我有打去劳工局询问,单位说明该条违反劳基法之规定,故无效。
但我在劳基法有看到另外一条条文说,若是劳资双方另有协议,则不在此限。
所以我对以下几点有点疑惑:
1. 从3月1日开始工作到3月21日,并不满一个月,但资方要求需在10天前提离职,否则视为旷职,是否合理?
2. 旷职一日扣两日薪资,明显与劳基法冲突,但有签署员工守则合约,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再请专业的朋友,协助解答,谢谢。
作者: ccuno (UNO)   2018-03-24 12:23:00
劳工局都说违反劳基法了
作者: pen00101 (天之风)   2018-03-24 12:24:00
照劳工局所说的
作者: SaltC (真理守护者)   2018-03-24 12:26:00
何不请劳工局的人帮你解决呢?相信他们能让资方自律的
作者: kaur (人生就是如此短暂)   2018-03-24 12:39:00
如出发点只是想用旷职来刁你的薪资,我认为这样子前提是不合法,主要是旷职是什么都没告知而无故没上班的定义如他们对你态度很强硬,你可以请出劳工局更硬来迎战你可以偷偷录音他们他们知道你提前告知离职的日子等等
作者: uke28 (会飞的猫)   2018-03-24 22:46:00
劳工局最大
作者: RyanHD (东尼老木)   2018-03-25 00:44:00
认真照劳基法就好,反正烂公司一堆,保护自己比较实在,当天讲就能走了,扣钱是违法,直接劳工局写调解书送件
楼主: LYjl (Q安)   2018-03-25 18:12:00
谢谢大家我大致上可以稍微放心了!接下来就等领薪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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