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劳工简易劳基法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17-07-14 13:07:32
1;37m来源网址: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完整原文:
个人心得:
我想写这篇是为了给第一次入职场的人,或著已经职场上一段时间看
弄成简易版看,最简单且常遇到的状况及劳基法。
往往数据库那么多,要查也是要花时间去查,相信没办法记那么多
下列则是将常见的状况分享出来,不过如女性或特殊状况等需要另行查劳基法...
(状况都是蒐集而来 所以并不是本人所遇到的情况)
学会怎么保护自己,当有一天敌人打你,你要知道有什么方法能够反击,
不是等著坐以待毙,给人家打。
●求职认知●
*基本时薪:133 基本月薪:21009(有公布最新版则以实际公布为准)
*月薪换算时薪公式为(以最低来说):21009/30/8=87.5(88)
*劳保五人含以上要强制劳保,以下不强制但要有就业保险,
会影响到你人生后面的退休(也可以用邮局去查)
*健保并不像劳保那样要强制,因此可以由公司或著区公所办理加保。
(公司离职后,健保并不会自动回到区公所,要自己亲自去区公所一趟,但若是区公所
换到公司时,会自动转换)
修正:健保达到一定时数有强制.只是短期工作受雇者.可以选择在公司投保
*第9-10小时 每小时x1.33 第11-12小时x1.66
*保全则是正常工时为10小时,故只有第11-12小时为1.33,没有1.66
(受84-1奴隶条款,因此国定假日上班那些也被排除,保全上班时间有含半小时吃饭
正常工时至加班上限为240-288小时)
特别休假:(未休完必须要转成薪水给劳方)
一、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应征时,若有携带照片黏贴在上面,之后没有录取者,可以把照片取回。
别傻傻的送钱给对方!
●求职与工作过程●
*劳工上班时,除现场打卡或签到外,也可以回家在电脑上制作个人的上班资料。
*国定假日上班时,正职人员可以再领一天薪或补休,PT则是正常工时间x2,PT超过8小时
以上时,不具有x2计算,恢复以加班费计算方式,例如:
某人去蓝蓝路上班,于国定假日做了12小时,扣除休息或含休息时间下
(133x8x2) + (133x1.33x2) + (133x1.66x2) =2128+354+442=2924
*每四年一次的选举投票日,需满18岁才能符合x2资格。
*每四小时工作休息半小时,9小时工作为一小时休息。
*法定规定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假。
(有些餐饮业会禁止假日休假,但劳基法没有规定不能假日休假)
*劳基法第37条施行细则第23条所公布国定假日上班者,须给额外的补给:
1/1元旦、春节(除夕至初三共四天)、228和平纪念日、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
、农历扫墓节(约落在4/4-4/5)、5/1劳动节、端午节(农历5/5)、中秋节(农历8/15)
、双十节,及每四年一次的选举投票日(满18岁才有)。
*台风天宣布时,只要A或B点有一个符合者,劳工可以不用去,资方不可要求劳方
要请假、扣奖金或补班、记旷职等不利于劳方,但资方可以不给当天薪资。
若资方有要求来的话,雇主“宜”加给工资并提供交通工具、津贴等协助。
劳基法里面写的是“宜”,意思是要不要这样做看公司脸色,没有强制规定。
(从事保全的真的要保重了...)
*上下班路途过程发生受伤,请记得去劳保局申请受伤给付。
*已经到现场签班时,却没有任何人通知你不用来却被要求离开时,那段时间
是必须要补给薪资,否则违法。
●离职时会遇到的状况●(内文长 建议有空可以慢慢看)
第11条(雇主须预告使得终止劳动契约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由资方认定)。
第14条(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工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
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16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未满三个月则依个人情况自行决定哪天日离职,但最好先跟公司沟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知。
劳工于接到前项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
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谋职假部份,劳委会解释如下:
核释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
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所
谓“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系指每“七日”中劳工得请假二日外出另谋工作
;至于预告期间剩余日数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个“七日”之内,故依法劳工仍有请
假二日外出谋职之权利,惟如剩余日数只剩一日,则劳工只能再请一日谋职假。
公司要求劳工提供谋职证明,管理上此行为合理。
第17条(资遣费之计算)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
计。
第18条(劳工不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或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第20条(改组、转让时劳工留用或资遣之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十六条规定期间
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
主继续予以承认。
*万一真的不幸有一天遇到这种情况时,如公司真的遇到订单减少或著
看你很红,而有些主管开始准备计画把你赶出去时,例如
就近的地点突然把你调到远距离地方等等
往往资方就是为了想要省资遣费,
会用各种方式想办法逼你离开或制造为是你自己自愿离职。
但记得,只要你不是自己有自愿离职的意思,资方就必须有义务要开
非自愿离职证明与资遣费,资方同时也得必须要通报劳工局
(如劳工满三个月,那么得必须要提早10天告知劳方)
资方不想开那就由劳工局帮你弄,有人有遇过就是请资方开非自愿离职证明时
还要叫你去劳保局申请劳保资料作为证明,这些其实根本没必要。
非自愿离职证明单是你可以未来六个月内以投保级距60%作为给付给你
(使用之前要确定你有没有劳保满一年/总之全部加起来合并要一年)
21009x60%=12605(每一个月) 12605x6=75630(半年若真的完全没有找到工作时)
*中间过程 劳工局也有关卡要解,如要参加课程或至少要有透过平台找工作等
不过若有提早媒合时,费用会有另外再加给,详情要去劳保局查。
除了可以请领失业金以外,你也可以拿这单子去报名职训中心的课程时,
免任何费用上课,而且上课过程也可以享有类似零用金。(单子要正本且官印才有效)
若失业金已经全部领完时,那么原本的劳保年资已经用完了,必须要用新的那一年重算。
*离职时,建议先去各地劳工局法律询问完后,再去举发。其中举发的选项有两个为:
“由民间团体指派调解人” 跟 “由主管机关指派调解人”
差别在于,前者为类似外包的方式找民间的调解人,不过某些情况下,
有时候调解人反而会站在资方,对劳方不利。但选择此项通常7-10天内就会收到通知。
(不含假日)
只要双方最后都没有签名之前,都可以请调解人修正到满意为止。一旦双方完成签名后,
到时候还要讨或著修正,绝对来不及了(只有一次机会)。
后者则是劳方跟资方都在劳工局各派一员陪同,当然选择此项时间也比较久,
通常等待通知开会时间要2-4周。
有些地方可以直接透过线上申诉,免出门。除非你已经打好的资料要亲自去劳工局
送件举发。
●每位劳工你可能会遇到的状况●
劳保少保一天,检举是理所当然的,但检举后,你会发现为什么
政府罚款的条款上会很失望,原因是...
本法所定之罚锾,经主管机关催缴,仍不缴纳时,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不论何处工作,若发现少保情况下,劳保局开罚公式如下:
某公司投保薪资为20008,少保四天为187(少保4天)x4倍罚款=750元
(你没有看错,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说公司这样罚款根本不痛不养的原因)
而且少保劳保变成资方要省成本,那些成本就是施于劳方上,会发现国民年金寄
单子来的时候,会觉得我不是第一天去上班吗?为什么那天也会算在国民年金上?
这就为什么在前提文章上说明到,第一天报到先保留证据,等确实符合合法时
再依据个人情况删除。
检举公司违法时,建议你离职了再去检举,因为有些劳工局接获到举发者资料时,
甚至还会通知被举发者公司通知于某个时间进行劳检是谁谁谁检举,因此这样
有没有保密等同还是被曝光,不如离开再检举比较好。
(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去公家机关平台留资料,不要留真实资料原因在这)
以某个传产公司为例,A先生曾经在某年的七月中旬进入,10月中离职,
公司的违法是少保四天劳保,但离职时有给资遣费且劳保帮你多保到月底,
而且非自愿证明开了也没用,因为是影本加上没有官印。
期间也受了不少被人资言语霸凌。这中间其实他有私下去劳工局以保密身分去检举
不料有一天,他发现人资接获通知时,公开场合直接说:
“我知道是谁检举了,只是不想说”
这就代表,是在家族企业经营下,而且每个员工都老了,加上近期加入一段时间,
人资就会认定一定是新人举发的,就算完全保密,劳工局也没有透过名字下,
还是有可能还是会被知道举报者身分,只是不会在你前面指名是谁。
有一天,劳工局派人来稽查的时候,人资发现他要去二楼查的时候,
会说以二楼不便给外人看,请检查员在一楼等待,人资这样做是为了
赶快把资料进行伪造、窜改,使为了检查员拿到变更后的资料为没问题,
避免被公司开罚。
事实上,原始资料是有问题的,甚至连打卡资料也被人资用立可白涂改。
不过却没想到 其实早就已经有被劳方拍照以保全证据。
然而,最后离职去领薪水的时候,还有被要求要留印章,想也知道留印章根本
自找麻烦,而且时间到后还要你自己回去拿,脑袋不正常的才会去留印章。
所以才会说第一天上班不管是不是正职还是兼职也好,务必要保全证据原因在此。
有些公司会在版上征有关什么家庭日或著某某游戏的进场或撤场等等,
有些公司要你填写资料时,最下方已经有特别告知不准拍摄及公开分享
若拍摄分享被抓到,真的公司会以营业机密法求偿,5年以下有期徒刑
(约180万元左右,真的赔不起,所以千万不要赌不会被抓到,真的有人会去看)
而且就算活动结束后,也不会跟随消失,所以要特别注意。
若公司没有拿切结书给你签名且没有告知这种很重大的资讯时,
发生事件时,属于是行销公司问题,劳方原则上通常躲过的机率大。
就算劳方真的不小心分享被抓到而上法庭时,
可以主张委托的行销没有在工作前,告知跟签切结书以导致于错误环境下发生,
至少你还有机会可以去争取反驳。
B先生遇到组装某产品而去应征时,加班费少给去检举,加上还莫名其妙被告的情况,
真的不要慌张,首先,实际状况发生时,针对实际发生的事情,举发是合情合理,
劳方为了加班费少给而去检举,为了讨回权益是没有错的,只是B先生会觉得
为什么在调解上,只是讨回加班费就结束了,同时也发现雇主的朋友还派人
在法院那边做准备提告,原来才发现雇主是因条件主观认定跟组装不当的问题
去针对劳方的行为去做提告,但是就算雇主提告了也不代表就会赢,
因为法官还会依据双方的状况去审核,这时候调解被恐吓或著提告,
千万不要自己吓自己,不然后面你会没办法弄好事情。
顶多了不起没证据不起诉罢了,原告只是浪费资源跟时间。
若雇主征才条件时,劳方有寄信询问定义等等,雇主没有回复,那就代表是
雇主的问题,没有第一时间去把关筛选,第二是组装问题,当全部的人
都有按照说明书去组装时,雇主认为某个产品组装出来有问题时,会要求赔偿,
但这两项通常雇主要告也告不赢,只要全程有照SOP弄,雇主必须要承担风险,
而不能把风险嫁祸于劳方上,所以雇主要你赔,根本不可能,除非有人看到
去刻意的破坏害产品无法使用。
以上经验相信给大家都有用处...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07-14 13:12:00
推一下不过提醒一下,*[1;37m的*是按Ctrl+U,*[m同理。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17-07-14 13:18:00
哪边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07-14 13:25:00
开头几行
作者: alfred0401 (Alfred)   2017-07-14 15:22:00
谢谢!感谢用心
作者: whn2949 (Charles)   2017-07-14 16:33:00
作者: pttgl (G.L.)   2017-07-14 16:33:00
非常感谢
作者: kagamino (暱称不能吃)   2017-07-14 16:39:00
推 每个劳工都该知道
作者: april0401 (April)   2017-07-14 19:49:00
谢谢整理
作者: a910343 (SaintTay)   2017-07-14 20:04:00
作者: gabbana11 (zerorh+)   2017-07-14 20:49:00
健保的部分可以更详细一点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17-07-14 20:55:00
怎说?
作者: cy20519 (it's me)   2017-07-14 21:37:00
感谢推!!!
作者: machin (台中生活的台北人)   2017-07-14 21:56:00
推!!!
作者: p633 (Love & Peace)   2017-07-14 22:11:00
作者: karenmh (小苹果)   2017-07-14 23:04:00
这篇推惨!!!!!!!
作者: Buurin (Buurin)   2017-07-14 23:56:00
推!
作者: yusuke666 (跳)   2017-07-15 00:32:00
不推不行
作者: usokami (无名行者)   2017-07-15 08:39:00
作者: stqqq (纪文In台中)   2017-07-15 23:03:00
push
作者: arukiw   2017-07-16 00:10:00
谢推!
作者: haiambu (飞べない鸟)   2017-07-16 09:53: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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