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媒体网络刊登 以共同行为人论处

楼主: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17-03-29 14:37:29
来源网址: http://goo.gl/O7vjYj
tcg2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183574&ctNode=5158&mp=100001
完整原文:
征才广告“限男、限女”媒体网络刊登 北市劳工局以共同行为人论处
发布机关: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发布日期:2010/5/18
联络电话:1999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本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曾对某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于某报刊登求职广告为:“日薪1万元(现领)限女性,
身高160~170公分、体重45~52公斤、年龄:25~35岁 ……”广告,经就业
歧视评议委员认当事人,于广告上有性别、容貌、年龄等就业歧视情节,
爰认其同时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就业歧视及同条第1项不实
广告事项,依同法第65条第1项、行政罚法第18条第1项、第24条第1项
规定,处以法定最高额新台币150万元罚锾。
台北市98年度主动查察多家设有招募广告刊登之网络平台,如PTT、奇集集
…等,共计有 29,921 件,其中于刊登招募广告偶有出现“限男”、“
限女”、“女性佳”…等涉嫌违反就业歧视禁止规定之字眼,计有1,087件
,劳工局除于查察后立即发函事业单位予以纠正,并持续追踪改善状况,
并行政指导刊载之网站平台需注意相关法律责任。99年度仍持续不定期查核
及宣导平面媒体避免违反相关规定,呼吁雇主及网络平台业者勿心存侥幸。
劳工局亦强调人力网站提供之就业服务平台本应于权责善尽网站管理责任,
加强宣导并详实彻查,网站及雇主均应确实遵守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
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
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
以歧视”之规定,如经劳工局查证确属网站与雇主故意共同实施完成该等
违反行为,将依同法第65条第1项及行政罚法第14条第1、2项规定,
以共同违反义务行为人处以新台币30万元到150万元之高额罚锾!
点阅: 5202 资料更新: 2010/5/18 11:05 资料检视: 2010/5/18 11:05
资料维护: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个人心得:
了不起,负责。
雇主违法刊登,网站亦有责任。
作者: psl7634 (键盘补给官)   2017-03-29 15:38:00
又再拿7年前的新闻来讲 你够了没?虽然有提到PTT 但是PTT不是网络平台"业者"现在PT版早就不准限男女 但性平第7条又是由人解释大原则是没有准许限男女的 薪资也要合法所以你又再搞7年前新闻或公文是什么意思 违法在哪?另外就是你看不惯请你去函劳工局 看板主无宣导犯啥法PTT法务站长也说 有啥公文会转到他那边 他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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