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 "官方" 文件.
为 "官方宣导案例文件"
并附有 "判例" ( 个资部份予以隐藏 )
节录.
http://www.chiayi.gov.tw/web/social/job/files/6-2_就业歧视案例.doc
★制服限制案例
【案情概述】
芳芳是某大银行女行员,平时与同事们相处融洽工作愉快,附近几家大型
购物中心将陆续开幕营业,办卡送大礼更是蔚为风潮,一群姊妹淘原来各
个就是衣着整洁又光鲜亮丽,几个偏爱穿着轻便大方的裤装者,更不顾拥
挤的人潮,加入试卖折扣活动大肆采购。有一天,正与顾客分享大丰收的
喜悦,新进的高阶主管恰巧经过时,还亲切地向大家寒喧。
不料事过几天,公司人事处却奉这名高阶主管指示张贴一份受文者为全体同
仁的简便行文表,文中清楚叙明主旨:“奉谕,自即日起本行女性同仁不得
著裤装上班,违者酌收罚金新台币壹仟元以为赈灾之用,请查照办理。”
这个公告使得许多女性职员心生不满,为什么女性上班不能穿裤装?岂有此
理?但为免受罚,大家皆不敢公开在公司内部申诉,只在网络上议论发表反
应意见,希望主管听到同仁的不满与疑问,担心公司下一步可能就要管到女
性裙子的长短囉!
【公司处理态度】
一、公司人资部门主管表示,公司早期即已订定“员工服装穿着及制服管理
办法”,其中并曾详定男性员工需穿西装、打领带之规定,违规者若经
举发,则会召开人评会依公司之“员工奖惩准则”进行评议,但是对于
女性员工却仅只提及“以庄重大方为原则”之抽象字眼,因该执行经理
上任后见女性同仁之穿着种类庞杂且无整体感,因此指示秘书加定女性
穿着之具体规定,有关罚金部份目前公司并未予以执行,因为公司之用
意并不在罚款,而在希望女性员工真能改善上班穿着的情形。
因鉴于网络上已有部份意见反应,而直接找订定此办法的新任高阶主管
交换意见,他则强调这只是诸多欲落实的内部制度及规范的其中一环而
已。
二、公司人事处随即于同月二十八日另函文公告,主旨为:谨重申本行同仁
请遵守“员工服装穿着及制服管理办法”中有关男性及女性同仁服装之
相关规定,女性同仁则请尽量勿著裤装上班,请 查照办理。”,文中
仍对女性同仁服装特作呼吁。
【案情分析】
一、涉及对女性角色之刻板印象:该公司因服务业之行业性质,为谋求所需
之企业形象,特订定“员工服装穿着及制服管理办法”,要求女性服饰
需以“庄重大方”为原则。很多公司行号也都有所谓制服的规定,该高
阶经理如真依报载所提女性不穿裙子系“做事很率性,不像是个女人的
样子”的话,则涉及对女性角色的刻板印象。
二、侷限特定性别族群之工作权利:依该公司之原办法中对女性穿着需庄重
大方”之规范而论,假若公司对女性服装之要求有其专业能力展现上
之考量,则此种观念亦有偏差,员工本身拥有之专业能力,并不会因穿
上裙装而增加,反之亦然。因为,对女性要求穿裤装的规定,对某些族
群而言是很糟糕的,这种规定可能会使这类族群者无法进入该公司上班
,这已不是有没有罚金的问题,而是会使这类族群甚至不敢前往应征,
丧失平等的就业机会。
三、涉及管理权之滥用,且针对特别性别而为之:公司亦未考量到裤装之穿
著亦是可能展现“庄重大方”之特色的,但其公告文意中却将此一可能
否定掉,此即等同认定女性穿裙子才算“庄重大方”之性别角色刻板印
象,本质上是管理权滥用,因为权力滥用之技巧与形式很多,本案以其
主管身份之权力行使将其予以规范,有违制服设计规定的人性考量。而
公文上呈现只对女性规范罚金,对男性则未予规定,这种规定都明显构
成性别歧视。
【评议结果】
就业歧视成立,并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该公司三千元罚锾。
(※资料来源:台北市政府)
★招募歧视案例1
【案情概述】
民众小芳以电子邮件向台北县政府陈情指出,她在找工作时发现A公司在B
人力银行公司刊登征才广告时指定要“男操作员”与“女业务员”,小芳表
示,公司刊登限制性别之广告有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之嫌,希望主管机关能
拘束这样的公司。
【甄试单位理由】
A公司之人事经理王先生表示,他在B人力银行公司刊登广告时间约一个月
,刊登“内勤女业务”与“男操作员”是因公司急需用人,且与B人力银行
公司之刊登契约期限即将到期,担心请不到人,于是就自行上网加上“男”
操作员、“女”业务员之字眼,并登陆在网页上。王先生表示,他是因要快
速找到人才,并且搬运重物男生比较适合,所以才限制性别。
本案经访B人力银行公司服务人员何小姐表示,A公司与B人力银行公司
签约时,王先生表示要在职称前加“男”操作员、“女”业务员时,她就
已经义务性向王先生说明,依据法令规定雇主在征才时,不应默认性别,
除非公司有足够理由说明该职务只能限定男性或女性,何小姐并建议不要
默认性别,而可以在“工作内容”内叙明工作过程要负重50公斤、搬重物
或体健等说明,但王先生回答她,如果求职者看到搬重物会误以为整个工
作是“搬重物”而吓跑,连来公司面谈都不来了,所以王先生不愿意在职
务说明栏上提到搬重物一事。
【评议重点】
本案经查A公司确实于94.03.10至94.04.09期间于B人力银行公司刊登
“自粘标签机男操作员”及“内勤女业务员”之求才职务,有违反两性
工作平等法第7条招募性别歧视之嫌。经访王先生表示“操作员”之工
作是操作自粘标签印刷机,工作内容是热切、调机器、制形,搬运綑纸
只是流程一部分并非主要;另“内勤业务员”之工作是报价、回答客户
问题、解释产品内容等。经访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并非一定要特定性
别才能胜任,且A公司无法合理举证“男操作员”及“内勤女业务员”须
由特定性别方能执行。此外,王先生在刊登该两项职务之前,B人力银行
公司亦曾向他说明两性工作平等法相关规定,并建议他不要默认性别,
除非有合理理由,而王先生仍将该职务限制特定性别,故本案已违反两性
工作平等法第7条规定。
【评议结果】
本案就业歧视成立,A公司已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第7条规定,并依同法
第38条处以罚锾新台币1万元正。
(※资料来源:台北县政府)
★招募歧视案例2
【案情概述】
何君于91年12月23日以e-mail方式向台南县政府申诉,申斥内容略谓:
“○○○政府机A单位违反两性工作平等法第7条,征求员工竟限定性别
,要女性,明显歧视男性,请台南县政府依法处罚。”业经台南县政府
派员于92年1月14日对甄试单位进行访谈,并依职权召开台南县就业歧视
评议委员会审议本案。
【甄试单位理由】
(1)○○○政府机关A单位于91年12月中旬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机关征才
网站,上网征求劳雇契约人员乙名,负责基金处理帐务、开传票等
业务,限制高中职以上会计、统计、财税或相关科系毕业,须具电脑
处理能力者。
(2)目前办公室现有同事均为女性,原任本职的亦为女性,且待遇又不高
,需人单位胡君,上网登录时直觉反应点选了女性(因人事行政局
机关征才登录画面性别栏选项中有男性、女性及不拘可供点选),另对
法令规定不熟悉,无性别歧视之故意。
【评议重点】
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7条之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试
、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等,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例外
情形: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雇用单位征才限用女性乙案,经调查、审议结果发现违法事实至臻明确,
故不论行为人违法之动机为何、招募结果是否已录用或对法令的认知不足
,均无法规避违反法令的事实,既已触法,即应依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评议结果】
就业歧视成立,并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38条规定处该1万元罚锾。
(※资料来源:台南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