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问题] 4/3号薪资

楼主: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17-03-09 13:31:1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
eg021231/ch08/type1/gov82/num29/images/Eg01.pdf
依据新修正过后的劳动基准法 37 条与劳动基准法施行则第 23 条
4/3 妇女节与儿童节合并假日. 4/4 民族扫墓节.
皆为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 23 条所规范之应放假纪念日.
皆需给予一日有薪假. 或于当日工作给予双倍薪资.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三十七条所定纪念日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国庆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劳动节日,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节:农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儿童节:四月四日。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于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时,于后一日放假。
三、民族扫墓节:定于清明日。
四、端午节:农历五月五日。
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
六、农历除夕:农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二十三条之一本法第三十七条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补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条所定例假。
二、劳工因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定正常工作时间修正缩减致无庸出勤之时间。
说明:
一、本条新增。
二、为保障劳工国定假日权益,劳动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劳动条三字
第一0三0一三0八九四号令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除选举投票日
外,劳工休假日适逢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缩减所生毋庸出勤之休
息日,应予补休,兹参依该释令并因应法定正常工作时间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起缩减为一周四十小时,新增本条,以兹明确。第二款所称正常
工作时间修正缩减致无庸出勤之时间,包括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因正常工作时间自每周四十八小时缩减为每二周八十四小时所
生之时间;以及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因正常工作时间自每
二周八十四小时缩减为每周四十小时所生之时间。
三、有关补休时间,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03-09 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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