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12月25日尚为《劳动基准法》所定之休假日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12-22 13:32:14
新闻标题:12月25日现阶段尚为《劳动基准法》所定之休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给薪
。休假日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新闻网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0691/
“12月25日(行宪纪念日)”系现行《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
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劳资双方原约定之工作日如适逢该日,应予放假且工资照给
。本(105)年12月25日为星期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补休。
劳动部指出,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劳动条3字第1030130894号令释,自104年1月1日起,《
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日(俗称国定假日,但不包括选举罢
免投票日),适逢劳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时缩减致无须出勤之休息日,应于其他工作日
补休,至补休日期系由劳资双方协商合意。爰本(105)年12月25日如适逢劳工之例假或休
息日,雇主必须让劳工于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性质为国定假日,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
于该补休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
另由于民营事业单位经营特性并不一致,有关劳工之补休日期,无法为一致规范,仍宜依
企业经营特性及劳工需求,由劳资双方协商合意。
劳动部提醒,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
关【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或拨打“1955专线”申诉,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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