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板板规订定、征才文章管理办法2016/08/15版本修订。
板主于处分时得简称本办法为征才管理,并加上违规章节或条文。
第二条 依据法不溯既往原则,本法公布前文章不适用。
第三条 本法适用发表于本板之所有征才文章。
第四条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范本发文,不得自创格式、变更或删除本板发文范本格式。
发文范本不视为文章内容,使用者发文仅有范本或填写内容皆于各字段之外者
,视为空白文。
使用者编辑文章,删除范本外一部或全部内容,视为自行删除文章内容。
满足本法第二十八条之情事不受前项限制。
第五条 各项字段之子字段一部或全部未填或填错,视为该字段未填。
子字段内容填至该字段其他子字段,但与该子字段应填内容明显区别者,认定
填写,填至其他字段或文章他处者,认定未填。
应使用一般类别之单位使用个人类别征才者,单位黑名单一个月。
前项文章内必填字段未填,依字段数延长至三个月、半年、一年、永久。
第二章 工作期间
第六条 工作日期,指工作起讫之年月日范围。
固定工作日期者,应载明工作起讫之日期。
无固定工作日期者,应按工作性质载明短期、长期工作等。
第七条 排班方式,指工作日期内实际安排之工作日。
每周有固定工作日者,应载明该工作日。如周一至周五、每周三。
每周无固定工作日得载明每周或每月工作日数,或每月休息日数。
每周工作日数应有其范围,且不得超过六日。如每周约排3~5天。
工作仅一日、连续工作但在六日以内或以工作日期表明者,免填排班方式。
其他可免填排班方式,由板主认定。
如9/19~9/24每日工作;9/3~4、9/10~11、9/17~18、9/24~25。
第八条 工作时间,指劳工在雇主指挥监督之下于雇主提供之设施或于雇主指定场所提
供劳务或受雇主指示待命等候提供劳务之时间。
工作时间应载明起讫时间或起始时间佐工作时数。
以终止时间佐工作时数或单以时数表示者,不为本板所接受。
多班制需载明各班班别及起讫时间。
弹性工时者,应填写工作起讫时间与工时范围。如08:00~12:00,2-3小时。
前项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超过八小时需给予延时工资。
第九条 休息时间,指劳工于工作时间内自雇主指挥、监督下脱离,自由运用之时间。
休息时间填写,需满足工作四小时有最少三十分钟休息之规定。
授权劳工自行调配休息时间者,需载明可调配之时间。
弹性工时之最小或最大时数达四小时者,必填休息时间。
工作时间四小时以内者,免填休息时间。
模糊范围或其他可免填休息时间,由板主认定。
第十条 休息是否计薪/供餐需分开填写。
如皆有、皆无、有计薪无供餐、无计薪有供餐。
第十一条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超过八小时需给予延时工资。
每周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者,依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
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341号,需于工作时间内给予三十分钟以上休息时间。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平常日工资,得以时薪或日薪表示,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以日薪填写但每日工作时数不尽相同者,得个别表示之。
前项日薪表示,若换算各工作时数皆不低于基本工资者,无需个别表示。
工资填写一定范围者,其最低工资仍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若有其他发给,如交通补助,得分开填写。EX:日薪1200,交通补助300。
国定假日、延长工时工资需以本栏填写工资计算,一定范围工资者亦同。
第十三条 国定假日,以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为准。
要求劳工于国定假日工作者,应加倍发给工资并于事后补休。
令劳工于国定假日放假或事后补休,其工资应照给。
括号内为本板发文范本,填写该项内容者,不论删除范本与否皆以填写内容为
认定,未填以范本为认定,未填且删除范本者,视为该子字段未填。
无需于国定假日工作者免填,但需留存范本。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为延长工时,需加给最少1/3工资。
再次延长者,需加给最少2/3工资。每次延长以两小时为限,最多两次。
延长工时工资填写同前条第四项。无需加班者,同前条第五项。
第十五条 劳健保、劳退是否需加保、提拨,非板主或使用者可认定。
使用者不得删除或修改该子字段范本。
第十六条 工资发放日需载明确切,每周发放、每月发放视同未填。
工资发放日需为上班日,但因排班致部分劳工于放假日前往领取者除外。
如每月5号、每月最后一日、每周一、最后一个上班日。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工作地点需自县市填写至号,但原则上弹性看待。
工作地点为单一县市全部行政区者,仅需填县市。
工作地点为单一县市部分行政区者,需填写县市及行政区。
第十八条 工作内容需尽量详细填写,是否笼统由板主认定。
第五章 事业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本字段内容需与政府主管机关所公开资料一致。
如有刊载错误情事得向主管机关提出,待主管机关更正公开资料后再行发文。
单位办理变更后,须待主管机关新增或更新公开资料才能发文。
第二十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皆有个别统一编号,地政士事务所无统一编号者免填。
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亦不得以此自称。
第二十一 单位名称可省略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立、公立、国立、财
团法人。
但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征才,不得省略前项规定文字。
登记名称与大众普遍知晓名称不同者,使用者可自行加填该名称,然需与登记
名称明显区隔,或填于该子字段下方。
第二十二 单位地址需填写县市/乡镇市区/路街/巷弄号。
门牌号码或楼层含有“之”者需填写。特殊地址如含有“室”者,亦同。
单位地址与通讯地址不同者,同前条第三项方式填写。
书体、俗体字之差异,如台北市;台北市,通用之。
县市改制合并之差异,如台北县新店市;新北市新店区,以合并后名称为主。
第二十三 特殊行业需加填相关字号。律师事务所需加填律师姓名。
设籍于台北市之补教业者请留意公告 #1NaFVn0n (part-time)。
第二十四 单位名称可省略部分或单位地址非必填部分,使用者若填写但填错,视为该栏
位填错。
填写非本章规定填写内容但填错者亦同。EX:负责人姓名。
本章分支机构适用,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单位之分公司、商业单位之分支机构、
教育单位之分校。
第六章 联络资讯
第二十五 联络人需填写姓氏并加注称谓,但英文名称且不介意直称者除外。
第二十六 联络方式仅限Email、市话、手机或站内信。
填写通讯软件相关资讯者,需加填前项之联络方式,且以该方式为主。
第二十七 是否回复报名者需载明,必回、只回录取者、不回复等。
第二十八 发文者于征得足够人才、停止征才或其他原因,仅可删除一部或全部联络资讯
,因退文两篇以上或遭处一月以上水桶至无权限者,得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全
部板主提出,板主查明后代为删除该文,但其发文额度仍予计算。
第七章 其他资讯
第二十九 需求人数需载明实际人数,或特定人数范围。
个人征求以五人为限,超过需向任一或全部板主申请,同意后始可发文。
不得默认任何立场而超征人数,事后再以任何原因辞退之。
第三十条 通知方式以联络方式为主,其他经双方同意方式为辅,需载明于文章中。
第三十一 面试需填写日期与时间,无需面试者免填。
第三十二 受训时间填写方式同前条,边做边学亦需载明。
第三十三 截止时间填写同第三十一条,但该日23:59截止者免填时间。
发文者于征得人才或截止后修改标题,仅可于原标题后加注征得或截止字样,
原标题仍需留存,因字数限制无法完整呈现者,得精简原标题。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 变更、删除、漏填或填错必填字段,依板规2-A论处。
第三十五 变更、删除或填错非必填字段,依板规2-B论处。
第三十六 文章明显违反本国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者,依板规第一条论处。
单位办理登记后,须待主管机关更新公开资料才能发文,违者永久水桶并退。
※营利单位除原有公司、商业登记外,须办妥营业登记。
第三十七 特殊情况者,得不受本章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 短期工作,指工作日期为六个月以内。
长期工作,指工作日期为六个月以上,季节工作逾越认定范围者亦属之。
寒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界于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间。
暑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界于七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间。
第三十九 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指代为取物等时间地点不受雇主指挥监督之工作。但买
卖代为面交、代买排队除外,是否为特殊情况由板主认定。
使用者发表该类文章,工作期间仅需填写交件之日期时间,时间同第三十三条
者免填。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全体板主同意后公告至 part-time 板,自公告起生效。
本办法举例部分仅供参考,实际以该条文为主。
第四十一 板主拥有本办法解释权,使用者如有疑问应以信件方式向全部板主询问,板主
得对询问内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订本办法方式回应。
采另行公告者,需于本办法加注该公告文章代码,不限修文或推文。
若使用者态度不佳,板主有权不予回应。
第四十二 修订本办法得加注修订内容,并将修订前版本备份至精华区板主专区备查。
以独立公告方式载明者得加注该公告文章代码,无须加注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