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订于 2016/10/07 00:00 生效
    红字为修订内容,绿字为删除内容。
    原条文
第八条    称发言帐号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帐号遭水桶后以其他帐号继续于本板发
          表文章/推文、投票、连署等。
          称合并加重处分者,指水桶时间相加后两倍计算。
第十一条  帐号部判定为同人持有之帐号者,依违规行为合并加重处分,发言帐号所发表
          文章不问违规与否一律退文。
第十三条  多重帐号之处分于帐号部判定后执行,检举区第四条规范部分内容废止。
    修订后
第八条    称发言帐号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帐号遭水桶后以其他帐号继续于本板发
          表文章/推文、投票、连署等。
          称合并加重处分者,指水桶时间相加后,依发言帐号数量加倍。
          一个发言帐号两倍,两个三倍,以此类推,但五个以上十倍论处。
第十一条  使用者自行承认或帐号部判定为同人持有或使用之帐号,依违规行为合并加重
          处分,发言帐号所发表文章不问违规与否一律退文。
          非同人持有或使用,但于行为发生时为同人使用者,亦同。
第十三条  多重帐号之处分于帐号部判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