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以下规定变更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9-05 22:33:17
检举专区
1.检附资料不足者得直接驳回检举案,使用者得于驳回后 24hr 内补件。
非因资料不足遭驳回检举案不得再提出,资料不足检举案未补件或再遭驳回亦同。
3.违规追溯期为十四日,以该违规发生日起算。
罚则为一个月水桶以上处分,追溯期为一个月,水桶半年以上为三个月。
逾期仅删除相关发推文,将文章修改成违规内容除外。
4.板主得于检举次日起三日内处理检举,并公开处理结果。
遇特殊情况无法于三日内结案者,得于期满后延长七日,最多延长两次。
需进一步调查或移送主管机关查处,得先予结案。
板主若未能于追诉期内处理完毕,得延长一日。
若遇板主请假,则延长至销假次日。
如板主1/1~1/20请假,1/21销假,1/1文章追诉期至1/22,1/2至1/23,以此类推。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9-05 22:40:00
第四点第四行起丢错地点 应为第三点规定溯 全面改诉
作者: aterasu (热宝)   2016-09-06 02:39:00
推推
作者: Riesling (新的旅程˙由此去->)   2016-09-06 03:03:00
为什么没有第二点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09-06 06:04:00
因为没有改到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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