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edas (南瓜塔塔麋)》之铭言:
板主释第1050003号
本案参照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1条第二项、第14条第一项第六款、第15条第二
项、第16条、第26条,由本板法律顾问释疑,并授权板主无需标注原作者
、不影响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编写内容。
劳动契约若牴触劳基法,以无效论。
劳方到职三个月内终止劳动契约,无需提前告知雇主,三个月以上一年内,需于终止
前十日告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需于二十日前告知、三年以上三十日前告知。
雇主不得因劳方离职而扣克薪资做为违约或赔偿费用。
建议直接离职,若遇雇主扣克薪资请与之沟通,如拒绝发还所扣克之薪资,劳方可向
工作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