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的暑期工读是以月薪制
上班时段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
周六9:00~13:00 中午未休息
请问这样是否有违反劳基法第30条: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我的时数则为88)
我将相同的问题询问公司,公司回应如下,但不是超过84小时了吗?: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议后,得将其
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
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
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
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条之一: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不受前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三十六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至于工作时间(上班时段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中午休息一小时,周六9:00~13:00)
,是依据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需公开揭示给劳工,
第七十条: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依其事业性质,就下列事项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
管机关核备后并公开揭示之:
一、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
二、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
四、津贴及奖金
五、应遵守之纪律
六、考勤、请假、奖惩级升迁。
七、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八、灾害伤病补偿及抚卹。
九、福利措施。
十、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十一、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