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工读责任制?

楼主: lawtuna (Louis Xu)   2014-07-22 11:25:45
: 1。下班时间一到我可以直接走人吗?
: (因为店长都说我工作没做完,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可是她都一直加工作给我,那可
: 能做完)
: 2。加班的费用可以和总公司求偿吗?
: 3。真的有工读责任制吗?是合法吗?
: (比如我应该四点下班,但因工作未做完,所以必须留下来把工作做完,才能下班)
: 4。如果店长开除我,我可以求偿吗?
以下回复几点拙见,供您参考:
1.首先厘清,您的工作不属于责任制
 
 是否为责任制人员,应依以下法规及命令认定:
 (1)劳动基准法(下简称劳基法)第84条之1第1项、
(2)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50条之1、
 (3)劳动部-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核定工作者(http://ppt.cc/Vbcn)
      
属于以上法规及命令规定之核定工作者,始得由劳雇双方另行以“书面约定”
(劳基法第84条之1第2项)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
主管机关核备,始成为“责任制人员”。
   
 您于美商餐饮公司只是担任基层的工读人员,非属经营、管理等管级人员,
 且工读工作无涉专门知识或技术性质,也非监视性(如保全)或间歇性工作,
 雇主依法,并无从与您约定为责任制人员;若有任何约定,亦因违反劳基法
 第84条等相关规定,为自始无效之约定。
2.加班的费用可以向雇主请求,雇主须给付30分钟之薪资
 *此段讨论16:00~16:30留下来顾店部分
 劳基法系以“工时”认定工读之时数及薪资,若约定于早上10点到下午4点为工时,
 就仅需于这段时间内提供劳务。
 若超过原约定工时,仍要求劳工提供劳务,就必须给付薪资,若雇主不给付则构成
 民法上之不当得利(民法第179条):
 (1)无法律上之原因:已经超过契约约定工时、
 (2)而受有利益:您的劳务给付、
 (3)致他人受损害者:您30分钟的薪资
 (4)应返还其利益:必须给你薪水。
 
 *在法律上,向该店请求或向总公司请求,或许没有差异,但先向该店为请求,
  或许较为直接。
3.下班时间一到我可以直接走人吗?
 
 *此段讨论超过16:30以后,不停多加工作的部分
 在法律上,您的确可以在约定工时一到就直接回家休息,
 但事实上,未完成工作直接走人,同时也代表着和雇主决裂的开始。
 由于您表示:店长都说我工作没做完,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
 可是她都一直加工作给我,那可能做完。
 您的工读并非属于责任制,因此雇主分配你的工作必须与工读时数相当;
 惟是否“相当”这点涉及个案事实的认定,譬如工作是不是不停的被添加、
 还是一般人于该时数内都可以完成的事务、却因工作能力问题导致迟延,
这些都可能会引发双方对于“加班”或“工作能力”之认定争议,
建议向该公司所属县市之“劳动检查处”提出检举,由专业机关协处判断。
 
若您确定将提出检举,请备妥相关证据(上班打卡记录、增加工作要求的对话
 录音等)向该公司所属县市之劳动检查处提出即可。
4.如果店长开除我,我可以求偿吗?
 
 工读生若在契约期间内被开除,能否请求雇主发给资遣费,须视属于“经济性解雇”
 或“惩戒性解雇”。
 
 若属“经济性解雇”,雇主必须有法定事由(劳基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规定),
 且需须预告劳工(劳基法第16条第1项);如未预告劳工时,雇主应给付预告期间
 之工资(劳基法第16条第3项);另工读生可以主张之权益如下:
 (1)谋职假及请假期间之工资:劳基法第16条第2项
 (2)请领资遣费:资遣费的计算依劳基法第17条及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
 (3)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工读生申请失业给付用
 若属“惩戒性解雇”,则是因为劳工违反规定等的事由所致雇主要终止劳动契约
 (劳基法第12条),这部分工读生即无法主张上述权利,并且可能涉及雇主恶意
 解雇之问题,若生争议,也请备妥相关证据向该公司所属县市之劳动检查处提出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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