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最近遇到一些问题想请问大家
如果有一份工作征才资讯是早班六个小时+晚班五个半小时
后面又附注如果早晚班都可以做,中午会附一餐
而其超时加班费也说明依劳基法规定
但因为这样一整天下来共11.5个小时
是否应依照劳基法规定算成超时上班(超时部份薪资须*1.33及1.66)?
还是一样依照早班六个小时的工资加上晚班五个半小时的工资去分开算?
另外,印象中有规定如果资方设定19点下班
而工作提早结束,其工资仍需依当初明定之设定时间算
(也就是如果18点半提早下班,工资仍应给到19点)
请问这部分是否有误?
拜托大家为我解惑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