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OVID-19 板板规 V3.0.3 暨 置底服务台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2-09-24 21:57: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 COVID-19 (中文通称“新型冠状病毒疾病”、“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资讯情
报、防疫知识讨论,特设立 COVID-19 板 (nCoV2019) 。
第二条
板主为建立看板秩序、避免板面紊乱,得随时公告临时处理办法,并得随机应变,唯应附
上理由,始得发生效力。
第二章:发文规范
第三条(讨论范围)
于本板发表文章,应符合下列主题:
一、台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卫福部疾管署及台湾各级政府机关新闻稿。
二、各大新闻媒体、各国中央卫生单位、世界卫生组织、欧洲联盟及其他相类之国际组织
  、超国家组织等与疫情直接相关之新闻稿。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之记者会、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之防疫记者会;与疫情直
  接相关之国内外中央政府、国内学术研究机构记者会整理。
四、海内外疫情整理。
五、施打疫苗之身体状况与心得。
六、感染 COVID-19 病毒后痊愈之身体状况与心得。
七、居家(集中)隔离期间的经验分享。
八、与疫情直接相关之期刊文献资讯整理。
前项第三款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党政单位,亦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所有政府单位。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包括由中国媒体单位发表者,唯经国内传媒转发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发文应有分类,并应按默认范本填写。
不得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复板主公告文章于板面上,但经板主依第四项专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发文分类如下:
一、[新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文章。
二、[摘要]:第三条第三款之文章。
三、[整理]:第三条第四款之文章。
四、[疫苗]:第三条第五款之文章。若于海外施打,应标明国别。
五、[康复]:第三条第六款之文章,并应于标题注明国别。
六、[隔离]:第三条第七款之文章,并应于标题注明国别。
七、[文献]:第三条第八款之文章。
有使用前项所列以外分类标签或发表第三条主题范围以外文章之需求者,应以于本文推文
的方式,向板主提出申请,经专案核准后方得为之。
第五条(发文次数限制)
每人每日最多得发表四篇文章,其中 [新闻] 分类文章最多得发表三篇,经删除者亦同。
第六条([摘要] 分类规范)
[摘要] 文章之标题不限,但内文应有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直播连结。
三、出席名单:唯未公布者得留空。
[摘要] 文不得早于记者会表定开始时间前十五分钟发表,且不得逾结束后七日(一百六
十八小时)发文。
第七条([新闻] 分类规范)
[新闻] 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完整标题。
二、发稿单位。
三、发稿时间。
四、撰稿记者。
五、原文连结。原文连结除超过一行以上,得用非盈利转址以外,应填入原址。
国内新闻文章不得逾发稿后二日发文、国外新闻文章不得逾发稿后七日发文。
发表非以正体中文或简体中文撰写之国外新闻文章者,应就其内容附上至少五十字以上正
体中文简易说明或编译。
新闻内容不得有夸大、悖逆事实等不适合留在板上之情况。
第八条([整理] 分类规范)
[整理] 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发稿单位。
二、发稿时间。
三、原文连结。
[整理] 文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与疫情或医药进展无直接相关。
二、偷渡受第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范之内容。
第九条([疫苗] 分类规范)
[疫苗] 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施打时间:应精确至分钟。
二、施打地点:应填写医院全名,若在海外施打,应加填国名。
三、施打厂牌:应填写施打疫苗之厂牌名称。
四、施打心得。
五、发文声明。
[疫苗] 文章不得删除前项第五款之发文声明。
第十条([康复] 分类规范)
[康复] 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确诊时间:请填写收到确诊通知之日期。
二、确诊地点:除台湾免填外,应加填该国第一级行政区划。
三、是否有完整施打疫苗:若有,应填写施打疫苗之厂牌名称、地点及最后一剂日期。得
依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填写完整接种过程。
四、是否有施打追加剂:若有,应填写施打疫苗之厂牌名称、地点及最后一剂日期。
五、感染之变异株:若清楚自己所感染之病毒变种,应填写之。
六、权责卫生机关处置方式:填写权责机关之处置方式,包含但不限于:隔离、给药。
七、症状:自由填写发生之症状。
八、痊愈判断方式:权责机关判断痊愈之方式。
九、发文声明。
[康复] 文章不得删除前项第九款之发文声明。
第十一条([隔离] 分类规范)
[隔离] 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开始隔离日期。
二、隔离期间:应精确至日数。
三、隔离地点:仅需填写“住家”、“防疫旅宿”、“集中检疫所”或“其他”即可,无
须详列居所位址。
四、是否曾接种疫苗(含追加剂):若有,应填写施打疫苗之厂牌名称、地点及最后一剂
日期。得依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填写完整接种过程。
五、隔离期间是否曾出现症状:自由填写发生之症状。
六、其他心得。
七、发文声明。
[隔离] 文章不得删除前项第七款之发文声明。
第十二条([文献] 分类规范)
[文献] 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原始标题:如为站内无法识别的外文,得直接附上翻译
二、发行单位。
三、撰写人员。
四、期刊连结:建议以DOI(数位物件识别码)系统的编号为主。原文连结除超过一行
以上,得用非盈利转址以外,应填入原址。
五、内容摘要。
依前项第四款检附之内容,应为已通过同侪审查的期刊文章,未通过者应按第四条第四项
办理。
转发之 [文献] 内容为非正体中文时,应附上至少一百字的简易说明或编译。
第十三条(发文声明)
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所称之发文声明,订立如下:
我声明以下资料均为真实且无造假,且确知文责自负。如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或《严
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等相关规定之情事,在此愿受处分。
第十条第一项第九款所称之发文声明,订立如下:
本文仅供个人康复分享,并不能作为医疗专业上之判断,亦不作为推荐/推销医疗之用,
若有相关问题,应洽询专业医师判断。
我声明以下资料均为真实且无造假,且确知文责自负。如有违反《医疗法》、《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或《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等相关规定之情
事,在此愿受处分。
误删或变更前二项之发文声明者,应于板主责令之改善期限内,至本条复制范本,时效以
四十八小时为限。
第三章:发文、推文讨论规范
第十四条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与防疫或疫情无直接关系。
二、一行文、未附新闻内文、完全空白。
三、简体中文,或直译为繁体中文但依一般社会通念无法理解其文义。
四、重复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
五、转录他板文章,而未删除该板推文。
六、未经同意,而删除或修改他人推文。
七、提及无关防疫或疫情之政治议题,或扣人政治立场,进而造成引战者。
八、谩骂、人身攻击。
九、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将他板文章转入或从本板文章转出。但分类为 [新闻] 者,不在
此限。
十、讨论他板事务或风气。但经媒体在记者会上主动提及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三款,核释如下:
原新闻文章为简体中文者,于转发时应自行转译为正体中文,未转译者视同违规。
第一项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针对个人者应由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第十五条
推文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简体中文,或直译为繁体中文但依一般社会通念无法理解其文义。
二、不断重复无意义或类似之内容,致使其他使用者观感不佳。
三、提及无关防疫或疫情之政治议题,或扣人政治立场,进而造成引战者。
四、谩骂、人身攻击。
五、讨论他板事务或风气。但经媒体在记者会上主动提及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四款,针对个人者应由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第十六条
文章或推文有下列情况者,为重大违规:
一、广告文章。
二、看板警察局公告并已处分之跨板多贴、跨板推文。
三、随机推文广告连结。
四、疫苗、康复或隔检文章填写不实,经该管机关裁罚。
五、未经同意,公布个人资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纪录者。
六、限制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显露生殖器官、血腥恐怖之图片、影像及文字描述等。
七、其他严重影响本板秩序之行为。
前项第五款之“个人资料”部分,除了向本板板主检举外,当事人亦应同时向看板警察局
检举,经裁罚确定后方得予以看板处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违反第二章、第三章规范者,原(推)文得删除,处水桶七日以上。
第十七条之一
手机使用者和一般电脑使用者一样受板规限制,任何因手机网络或软件操作问题,导致违
反板规并遭受处分者,请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四项而情节轻微者,原文删除不水桶;情节严重
者,原文删除,处水桶七日以上。
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或第十一条第二项,且经第十三条第三项程序后未有改
善者,原文得退回,处水桶三十日以上。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者,原(推)文
删除,处水桶三十日以上。
违反第十六条者,原文得退回、推文删除,处水桶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文章内容违反第二章、第三章规范而情节轻微者,板主得要求文章作者限时改善,时效以
四十八小时为限。
第二十条(累犯定义)
受水桶之执行完毕后,一年以内故意再犯同一规定者,为累犯,依下列原则计算加重后之
水桶期间:
一、本刑(一犯,下同)为水桶七日者:
  二犯:水桶十四日
  三犯:水桶三十日
  四犯:水桶六十日
  五犯:水桶半年(一百八十日)
  六犯:水桶一年以上至系统上限为止
二、本刑为水桶三十日者:
  二犯:水桶四十五日
  三犯:水桶九十日
  四犯:水桶一年
  五犯:水桶十年以上至系统上限为止
三、本刑为水桶一年者,迳处水桶十年以上至系统上限为止。
第五章:板务行政
第二十一条(检举办法)
欲提出检举者,应于本文为之,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检举人。
二、文章代码。
三、违反之板规条目或违规说明。
前项之检举格式,范例如下:
→ ******: #12345678 laptic 政治文 180.74.219.92 XX/XX XX:XX
第一项检举内容不全者,或为重复检举者,不受理其检举。
不得以站内信提出检举,但有以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多重帐号之证据者,唯不得使用截图形式,或以关系云服务显示之结果为证据。
二、使用者受水桶、退文、罚单之处分,致使于本板无发言权限者。
三、证据内容含有个人资料或私人对话纪录者。
四、其他经板主群核可之特殊事由。
本板之违规追溯期为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时),时效已完成而不具特殊应受理事由者,视
为免诉。
板主于接到检举后,应于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回复认定结果。
板主得视情形加重或减轻处分,唯应附上理由,始具效力。
第二十二条(申诉办法)
受水桶之使用者,或检举人不服板主之无违规认定者,于判准处分后七十二小时内,得以
站内信向原判板主具明理由并异议。
沟通后仍无法接受结果者,得检附证明文件,至L_PTTHealth 组务板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多重帐号管理)
使用者任一帐号被处分后,以其他帐号于本板发文或推文者,由板主将相关证据报请批踢
踢医院小组长向帐号部申请多重帐号查询。
帐号部公布查询结果后,依下列处分之:
一、“不同人持有”或“不排除同一人持有”,不予处分。
二、同一人持有,就所有被处分帐号中最高剩余处分天数增加一年后,以其日数设定为所
  有被查询帐号之水桶期间。
被检举之所有帐号业已认定为同一人持有者,或曾于本站组务看板自承为多重帐号之使用
者,板主得据以迳为前项第二款之处分。
经发现有三组或以上相同上站位址记录者,板主得迳按第二项第二款规范予以处分;对该
处置方式不服者,应按帐号部之申诉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共用帐号管理)
经检举或由板主发现具有移转、出借或与他人共用帐号之情事者,板主得将相关证据报请
批踢踢医院小组长向帐号部申请共用帐号查询,并交由帐号部为后续处分。
第二十五条(板务建议/讨论)
与本板相关之板务建议或板规执行适用问题,应于本文提出,板主并应于十四日内回复建
议或询问。
未经板主同意而迳行于看板发文提出者,原文删除不水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板规自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修正板规时,应于提供至少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时)之宣导期后,方得施行。于宣导期内
违反新修订之板规者,得从轻处分。
修正纪录:
3.0.0 2022.09.24 重新翻修板规全文,自2022年10月01日起施行。
3.0.1 2022.09.25 修正第十八条。
3.0.2 2022.11.29 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详洽 #1ZXY6AUa (nCoV2019) 公告。
3.0.3 2023.01.14 修正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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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相关法规参考:
医疗法
第八十四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第八十四条规定为医疗广告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第十四条
散播有关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利用传播媒体发表传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防治措施之相关讯息
,有错误、不实,致严重影响整体防疫利益或有影响之虞,经主管机关通知其更正者,应
立即更正。
第六十四之一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髅)   2022-10-02 11:06:00
真的很不建议开推文,一堆妖魔鬼怪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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