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开放康复/痊愈文分类供板友分享,请提供意见事。
说明:经讨论后,认有必要开放此分类供板友分享“各国”处理患者之处置等。
草案预计如下:
1. 增订板规第3条第1项第7款:七、 感染武汉肺炎后痊愈之身体状况与心得。
2. 增订第4条第3项第6款:六、[康复]: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之文章,并应于标题注明国
别。
3. 增订板规第8条第3项、第4项
第3项
[康复]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确诊时间:请填写收到通知确诊之日期。
二、确诊地点:除台湾免填外,应加填该国第一级行政区划。
三、是否有完整施打疫苗:应填写施打疫苗之厂牌名称、地点及最后一剂日期。
四、是否有施打追加剂:应填写施打疫苗之厂牌名称、地点及最后一剂日期。
五、感染之变异种:请填写感染之变异种,若不知道请写不知道。
六、权责卫生机关处置方式:请填写权责机关之处置方式,包含但不限于:隔离、给药
。
七、症状:自由填写发生之症状。
八、痊愈判断方式:请填写权责机关判断痊愈之方式。
九、发文声明。
第4项
[康复]文章不得删除前项第九款之发文声明。
4. 修正板规第11条第5款:五、疫苗或康复文章填写不实,经该管机关裁罚。
5. 修正板规第13条第2项: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者,原文得退回,
处水桶三十日以上。
6. [康复]文默认格式如下:
确诊时间:应精确至小时
确诊:应填写至该国第一级行政区名称
是否有完整施打疫苗?若是,厂牌及最后一剂施打时间:
是否有施打追加剂?若是,厂牌及最后一剂施打时间:
感染之变异种:无则免填
权责卫生机关处置方式:此处可以填,要你在家隔离、集中隔离、负压病房等
症状:请自由填写发生各种症状之时间
痊愈判断方式:如隔离十天即可,或是PCR CT值等
其他心得:
※以下不得删除※
本文仅供个人康复分享,并不能作为医疗专业上之判断,亦不作为推荐/推销医疗之用,
若有相关问题,应洽询专业医师判断。
我声明上述资料均为真实,若有不实,可能违反医疗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严重特殊传
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相关规定。
医疗法
第 84 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
第 104 条
违反第八十四条规定为医疗广告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医师法
第 28 条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书略)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第 14 条
散播有关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传染病防治法
第 9 条
利用传播媒体发表传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防治措施之相关讯息
,有错误、不实,致严重影响整体防疫利益或有影响之虞,经主管机关通知其更正者,应
立即更正。
第 64-1 条
违反第 9 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