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院法制局:台须经中代理商采购疫苗不合理

楼主: ismail (晴天就该是这样)   2021-07-27 15:36:43
完整标题:立院法制局:台湾须经中国代理商采购疫苗极不合理
发稿单位:中央社
发稿时间:2021/7/27 12:27
撰 稿 者:王承中
原文连结: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270107.aspx
立法院法制局最新报告指出,台湾一定要透过中国代理商采购疫苗是极度不合理的安排与
要求,中国药商不合理的“独家代理权”,危害台湾民众的医疗人权,呼吁政府应积极向
世界各国及国际药厂交涉。
台湾政府与德国BNT疫苗谈判受阻,后由台积电、永龄基金会、慈济3个单位分别与取得
BNT疫苗大中华地区代理权的复兴实业签订疫苗采购合约,各捐500万剂BNT疫苗给政府。
根据立法院法制局最新的报告指出,若要求韩国必须透过北韩的代理商采购疫苗,或要求
以色列必须透过巴勒斯坦的代理商采购疫苗,是一种极度不合理的安排与要求,那要求台
湾一定要透过中国的代理商采购疫苗,就一样不合理。
报告指出,中国药商不合理的“独家代理权”危害台湾民众的医疗人权,政府应向世界各
国及国际药厂积极交涉。
报告指出,国际药厂将一国的新药或疫苗市场以排他的“独家代理”,授权给与该国处于
政治及武力对峙状态的他国,授权契约本身即具高度的人权与道德争议,且极易成为敌对
国家间的政治操作工具,造成交易困难,进而危害“被代理国”国民的医疗人权。
报告指出,建议外交部及国家安全单位,应就中国垄断台湾的新药市场,危害台湾民众医
疗人权的问题,向世界各国积极交涉,并寻求管道游说国际药厂避免将新药市场以排他的
“独家代理”模式,授权给中国代理商,以免引发人权、道德及国际政治争议,并维护民
众的医疗人权。
报告指出,台湾、德国及中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应遵守WTO输入许可程序
协定。中国药商垄断台湾新药市场,已违反WTO所追求的促进自由贸易与公平交易精神,
建议经济部适时向WTO反应,以寻求解决的办法,并促进世界各国皆能在疫情当下能公平
、迅速取得疫苗。
原始报告
完整标题:从垄断疫苗市场看医疗人权与不公平竞争
发稿单位:立法院法制局
发稿时间:110年7月26日
撰 稿 者:李淑琼
原文连结: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49&pid=210188
一、题目:从垄断疫苗市场看医疗人权与不公平竞争
二、所涉法规
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卫生组织宪章、WTO服务贸易总协定、WTO输入许可程序协定、药事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公平交易法
三、探讨研析
(一)在国际疫苗短缺的情况下,疫苗已经变成战略物资
今年5月中以前,由于我国对新冠肺炎防疫得当,自3月开始接种之疫苗乏人问津,甚至于
开放自费施打后,仍险遭逾期销毁之命运。其后,由于爆发社区感染疫情,使得我国疫苗
之取得变成重要议题。在国际疫苗取得困难的情况下,疫苗已经变成战略物资,不是有钱
就能买到,根据媒体报导,中国甚至威胁扣住疫苗,逼迫乌克兰退出新疆人权声明 ,可
知,疫苗的采购已不再是单纯的商业问题,并涉及国际间的政治问题。
我国在向德国BioNTech公司洽购BNT疫苗的过程中,即遭遇困难,洽购过程一波三折,前
述消息曝光后,中国国台办以“发言人马晓光表态”形式发布声明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参与研发,并拥有BNT疫苗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独家商业权益” 。由于目前国际
间已经开始施打的新冠肺炎疫苗,在各国都是紧急授权使用(EUA),皆未取得正式药证,
因此大部分药厂只会卖给国家,不向民间贩售,以取得免责及司法豁免权,而在两岸互不
承认对方政权的情形下,使得我国采购BNT疫苗的问题更形复杂。
(二)国际药厂与中国药商的“独家代理”合约,隐含对我国药政管理、投资审查及市场
准入权的侵犯
依据药事法第15条第1款、第27条规定,药品贩卖业(含经营药品输入业务)是特许行业
,业者若未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无法经营药品进口业务;同法第53条之1规定,药品
贩卖业者尚须取得“西药运销许可”,才可以经营西药的批发、输入及输出业务。另外,
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8条第2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
请,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或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
国家安全者,得限制或禁止之。从而,中国之药商若要代理进口新药(疫苗)进入台湾市
场,需先符合前述规定。
在台湾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上海复星医药”因为不具备台湾的药品贩卖业资格,即便取得
台湾BNT疫苗的“独家代理权”,并无法使德国之BNT疫苗直接进入台湾市场,且因台湾与
中国目前系处于政治与武力对峙状态,台湾对中国公司来台投资设有特别的审查规范,是
以,若德国BioNTech公司果真只考量商业利益,而无视两岸政治现况及我国之管制规定,
而与“上海复星医药”签订“独家代理”授权合约,即隐含对台湾药政管理、投资审查及
市场准入权限的侵犯。我国政府如果认同此种商业模式,无异在法规与行政权上自废武功。
(三)国际药厂与中国药商的“独家代理”合约,造成不公平竞争
WTO成员国之企业有遵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有关反垄断与公平竞争规范之义务,不应促
成企业获得不当优势甚至是恶性独占或寡占之安排。企业亦不应滥用其独占地位,无正当
理由拒绝交易或以设定特殊交易条件(例如:附带政治上的条件)的方式造成不公平竞争
,否则即构成榨取交易相对人之“榨取式滥用”行为。
由于我国政府在BNT疫苗采购上,与德国BioNTech公司签约遭遇困难,几经波折,最终采
公私协力方式,由政府授权鸿海永龄基金会及台积电采购BNT疫苗(后又增加慈济专案)
,以采购契约和捐赠契约分别签署,避开我国政府与上海复星公司直接签约,另于捐赠契
约中由政府给予德国BioNTech原厂免责及司法豁免权之方式,始完成采购契约。惟在签约
之前,中国国台办就此事件发表声明,却仍矮化我国主权,且于买方部分未提中央政府只
提地方政府与民间,称“上海复星集团是‘台湾地区’获得BNT疫苗的唯一洽购方,台湾
有意愿的‘县市’与‘民间机构’可依照正常商业规则向该集团洽购疫苗” ;然而,地
方政府并无提供德国原厂免责及司法豁免的权力,台湾BNT疫苗的来源亦不能长期依靠民
间捐赠。
综上可知,我国BNT疫苗采购问题的根源,系来自前述中国宣称的“独家代理”合约,此
一授权使上海复星取得BNT疫苗在台湾市场的独占地位,而不论是德国BioNTech公司不与
台湾政府进行疫苗交易,或是上海复星设定特殊交易条件,始同意出售疫苗之行为,皆会
构成竞争法上之不公平竞争行为。
四、建议事项
(一)中国药商不合理的“独家代理权”危害国人医疗人权,我国应向世界各国及国际药
厂积极交涉
如果要求韩国一定要透过北韩的代理商采购疫苗,或要求以色列一定要透过巴勒斯坦的代
理商采购疫苗,是一种极度不合理的安排与要求。那么,要求台湾一定要透过中国的代理
商采购疫苗,就一样不合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及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第一章,皆
明示对医疗人权的保障,国际药厂将一国的新药(疫苗)市场以排他的“独家代理”方式
,授权给与该国处于政治及武力对峙状态的他国,该授权契约本身即具高度的人权与道德
争议。因为“独家”即意谓著市场的“独占”与“垄断”,而前述“独家代理”合约,碍
于敌对国家间的对立与互不信任,取得代理权之药商,极有可能无法在与其敌对的国家境
内履行契约(例如:因违反该国就投资审查所设之特别规定而无法履行),且极易成为敌
对国家间的政治操作工具,造成交易困难,进而危害“被代理国”国民的医疗人权。
根据媒体报导,这5年,中国取得台湾29%的新药代理权,成为台湾绝对不能忽视的力量
。面对中国对台湾的锁药危机,建议外交部及国家安全单位,应就中国垄断我国新药(疫
苗)市场,危害我国医疗人权之问题,向世界各国积极交涉,并寻求适当管道与方式,游
说国际药厂避免将台湾新药(疫苗)市场以排他的“独家代理”模式,授权给中国代理商
,以免引发人权、道德及国际政治争议,并维护国人之医疗人权。
(二)政府应就中国药商垄断我国新药(疫苗)市场所造成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我国、德国及中国皆为WTO之成员,应遵守WTO输入许可程序协定,任何成员国不应坐视其
区域内之药厂只着眼商业利益,而不顾医疗人权及无视其他成员国之法规,透过商业合约
架空其他成员国输入许可程序之行为发生,否则今日中国药商既可“独家代理”台湾的
BNT疫苗,他日亦可“独家代理”任何一个国家之新药(疫苗),而使中国代理商凌驾在
该国政府之上取得实质的市场准入权,破坏贸易自由化原则。
另外,中国药商垄断台湾新药(疫苗)市场,并滥用其独占地位,拒绝交易或设定特殊交
易条件之行为,已构成竞争法上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除已违反我国公平交易法外,亦违反
国际贸易组织或国际间在签订贸易协定时,所追求之促进自由贸易与公平交易之精神。
建议经济部就前述我国输入许可程序被架空、市场准入权被侵害及不公平竞争问题,向国
际经贸组织或于国际间之经贸场合,为适当之反应,以寻求前揭问题的解决之道,并在新
冠肺炎全球大流行之际,促进世界各国皆能公平、迅速取得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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