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单位:疾病管制署
发稿时间:2021-06-21
撰 稿 者:(无)
原文连结:https://www.cdc.gov.tw/File/Get/1H6ip-oL280h1yhnjiWXOA
较旧版有异动的以红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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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序 │ 说明 │ 族群及接种对象 │ 估计 │ 累积 │
│ │ │ │ 人数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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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维持医疗量能 │ 医事人员 │ 52.8 │ 52.8 │
│ │ │ 1.具有执业登记之医事人员 │ │ │
│ │ │ 2.医事机构之非医事人员(含集中 │ │ │
│ │ │ 检疫所之非医事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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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维持防疫量能 │ 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员 │ 16.6 │ 69.4 │
│ │ │ 1.维持防疫体系运作之中央及地方 │ │ │
│ │ │ 政府重要官员 │ │ │
│ │ │ 2.卫生单位第一线防疫人员 (注1) │ │ │
│ │ │ 3.港埠执行边境管制之海关检查 │ │ │
│ │ │ (Customs)、 证照查验 (Immi- │ │ │
│ │ │ gration)、人员检疫及动植物检 │ │ │
│ │ │ 疫(Quarantine)、安全检查及航 │ │ │
│ │ │ 空保安(Security)等第一线工作 │ │ │
│ │ │ 人员 │ │ │
│ │ │ 4.实际执行居家检疫与居家隔离者 │ │ │
│ │ │ 关怀服务工作可能接触前开对象 │ │ │
│ │ │ 之第一线人员(含警察、提送餐 │ │ │
│ │ │ 等服务之村里长或村里干事、垃 │ │ │
│ │ │ 圾清运之环保人员、心理咨商及 │ │ │
│ │ │ 特殊状况亲访等人员) │ │ │
│ │ │ 5.实际执行救灾、救护人员(指消 │ │ │
│ │ │ 防队及民间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护 │ │ │
│ │ │ 技术之第一线人员) │ │ │
│ │ │ 6.第一线海巡、岸巡人员 │ │ │
│ │ │ 7.实施空中救护勤务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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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高接触风险工 │ 高接触风险第一线工作人员 │ 6.1 │ 75.5 │
│ │ 作者 │ 1.国籍航空机组员、国际商船船员 │ │ │
│ │ │ (含国籍船舶船员及权宜国籍船 │ │ │
│ │ │ 员) │ │ │
│ │ │ 2.防疫车队驾驶 │ │ │
│ │ │ 3.港埠CIQS以外之第一线作业人员 │ │ │
│ │ │ ・于港埠入境旅客活动区域需接触 │ │ │
│ │ │ 旅客之第一线工作人员 │ │ │
│ │ │ ・执行港口各类船舶之码头装卸仓 │ │ │
│ │ │ 储、港埠设施及职安、环保管理 │ │ │
│ │ │ 巡查,引水等各项作业,须与外 │ │ │
│ │ │ 籍船员接触等第一线工作人员 │ │ │
│ │ │ 4.防疫旅宿实际执行居家检疫工作 │ │ │
│ │ │ 之第一线人员 │ │ │
│ │ │ 5.因应疫情防治经中央流行疫情指 │ │ │
│ │ │ 挥中心认定有接种亟需之对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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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因特殊情形必 │ 1.因外交或公务奉派出国人员、以 │ 0.2 │ 75.7 │
│ │ 要出国者 │ 该国驻台员眷等 │ │ │
│ │ │ 2.代表国家出国之运动员或选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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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维持机构及社 │ 机构、社福照顾系统之人员及其受 │ 46.7 │ 122.4 │
│ │ 福照护系统运 │ 照顾者与洗肾患者 │ │ │
│ │ 作 │ 1.住宿型长照机构住民及其照护者 │ │ │
│ │ │ 2.居家式和社区式长照机构及身障 │ │ │
│ │ │ 服务照服员及服务对象 │ │ │
│ │ │ 3.其他机构(含矫正机关工作人员) │ │ │
│ │ │ 4.洗肾患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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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感染后容易产 │ 1.75岁以上长者(注2) │150 │ 272.4 │
│ │ 生严重并发症 ├────────────────┼───┼────┤
│ │ 或导致死亡 │ 2.孕妇 │ 18 │ 290.4 │
│ │ │ │ (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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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维持国家安全 │ 1.军人 │ 86 │ 376.4 │
│ │ 及社会机能正 │ 2.军事机关及国安单位之文职人员 │ │ │
│ │ 常运作者 │ 3.未执行防疫相关工作之警察 │ │ │
│ │ │ 4.宪兵 │ │ │
│ │ │ 5.国家关键设施必要工作人员(注4)│ │ │
│ │ │ 6.运输及仓储业者 │ │ │
│ │ │ 7.高中职以下学校教职员工与校内 │ │ │
│ │ │ 工作人员 │ │ │
│ │ │ 8.幼儿园托育人员及托育机构专业 │ │ │
│ │ │ 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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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感染后容易产 │ 65岁-74岁长者(注2) │198.5 │ 574.9 │
│ │ 生严重并发症 │ │ │ │
│ │ 或导致死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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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可能增加感染 │ 1.19-64岁具有易导致严重疾病之高│387.5 │ 962.4 │
│ │ 及疾病严重风 │ 高风险疾病者 │ │ │
│ │ 险 │ 2.罕见疾病及重大伤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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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感染后容易产 │ 50-64岁成人 │530 │ 1492.4 │
│ │ 生严重并发症 │ │ │ │
│ │ 或导致死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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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包含“疫苗生产及疫苗仓储物流人员”
2.具原住民身分者分别为第6类65岁以上长者及第8类55-64岁长者
3.依卫生福利部统计处民国106-108年平均活产孕妇人数估算
4.依“行政院国土安全政策会报-国家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分类”,以“能源”、“水资源
”、“通讯传播”及“交通”等主领域,由该领域主管机关认定之必要工作人员为限
5.考量交通、气候及医疗量能,酌予调增离岛三县市分配数量
6.COVID-19疫苗接种对象,将视疫情及疫苗供应现况,滚动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