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卫福部依法撤销110年5月31日连江县及6月1日澎湖县、金门县政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6-02 06:56:32
完整标题:卫福部依法撤销110年5月31日连江县及6月1日澎湖县、金门县政府之公告
发稿单位:疾病管制署
发稿时间:2021-06-01
撰 稿 者:指挥中心
原文连结:http://at.cdc.tw/3pA3pw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1)日表示,连江县政府5月31日、澎湖县、金门县政府6月1日迳
为公告入境旅客接受COVID-19抗原快筛一事,此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7条第1项及
第37条第3项等相关法律规定,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挥中心指挥官之指示办理,已由卫生福利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予以撤销其公告。
指挥中心说明,为达防疫工作之事权统一,按“传染病防治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中央
主管机关经考量国内、外流行疫情严重程度,认有统筹各种资源、设备及整合相关机关(
构)人员之必要时,得报请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并指定人员担任指挥
官,统一指挥、督导及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后备军人组织、民间团体执行防疫
工作;必要时,得协调国军支援;同法第37条第3项规定,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
期间,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之指示办理。
指挥中心指出,指挥中心前于今(110)年5月17日函请各地方政府,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务请遵循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若
有需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规定采行相关防疫措施,仍请地方政府遵循“传染
病防治法”第37条第3项规定,应依指挥官指示办理,以利整体防疫业务之执行。又检疫
政策之决定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第1项第1款第1目之规定,是属中央主管机关权责,
地方政府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决策,始得据以执行,而指挥官近日也公开宣示:“中央决
策、地方执行”,此乃权限分际的原则问题。
指挥中心强调,值此疫情严峻时刻,对国内跨县市移动采取人员进出之管制作为,或要求
民众强制筛检等,均属全国一致性之重要政策,指挥官再三强调中央与地方应“标准一致
、说法一致、脚步一致”防疫原则,且已建立全国疫情会议机制,统合协调,避免各自为
政,致生杂沓混乱影响整体防疫,为统一事权并维护法制,不得不撤销上开违法公告。该
等县政府如仍有地方防疫之特殊需求,请正式提出计画报请指挥官指示办理,以符合权责
并完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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