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规修正草案,请惠示卓见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21-05-24 22:13:00
本次板规修正涉及推文的相关规范,请各位板友于检举板提供意见,以利板主群调整。
原第5条第2项移列第3条修正如下:
第 3 条
于本板发表文章,应符合下列主题:
 一、 台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卫福部疾管署及台湾各级政府机关新闻稿。
 二、 各国记者会Live文、国内学术研究机构Live文。
 三、 前款之记者会整理。
 四、 海内外疫情整理。
 五、 各国政府新闻稿或经板主公告媒体名单内与疫情直接相关之内容。
 六、 施打疫苗之身体状况与心得。
范围并没有更动。
第 4 条配合更改条次,变更如下:
发文应有分类。
不得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复板主公告文章于板面上。
发文分类如下:
 一、 [新闻]:第3条第1款、第5款之文章。
 二、 [Live]:第3条第2款之文章。
 三、 [摘要]:第3条第3款之文章。
 四、 [整理]:第3条第4款之文章。
 五、 [疫苗]:第3条第6款之文章。并应于其后标明为 [台湾] 或海外 [国家]。
不得以其他分类发表或偷渡新闻分类文章。
第 5 条原第 3 项递移为第 2 项,内容并未修正。
第 10 条
推文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 简体中文,或直译为繁体中文但依一般社会通念无法理解其文义。
二、 跨文章重复相似推文。
三、 同文章大量相似推文。
四、 扣人政治立场。
五、 偷渡政治造成引战。
六、 谩骂、人身攻击。
七、 张贴非允许媒体之连结。
前项媒体连结,除下列机关与疫情直接相关,且经该社群媒体认证之帐号得于推文张贴连
结或截图外,准用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一、 正副总统与总统府。
二、 卫生福利部及其附属机关。
三、 行政院各部会与内阁阁员。
四、 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
五、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其卫生局。
六、 直辖市、县(市)长及其卫生局长。
第 12 条罚则变更如下:
违反第3条者,原文退回。
违反第5条第2项、第7条第7项者,原文得退回,处水桶30日以上。
违反第10条者,处水桶30日以上。
违反第8条者,原文得退回,处水桶一年以上。
其余未修正。
为因应本次疫情严峻,板主群将分批修改板规,以符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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