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为有效防治疫情 指挥中心授权县市政府公布足迹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5-16 14:17:20
完整标题:为有效防治疫情 指挥中心授权县市政府公布足迹
发稿单位:疾病管制署
发稿时间:2021-05-16
撰 稿 者:指挥中心
原文连结: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1YOLdmQelFpASMxHDm4HIw?typeid=9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16)日表示,因应近期国内本土疫情升温,为利传染病防治工作
进行,授权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以“指挥中心记者会确诊个案资料发布原则”(如附件)
,发布确诊个案公共场所活动史。
指挥中心说明,考量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在发布确诊个案公共场所活动史之标准时会有
疑虑,经综合考量防疫必要性、个人隐私,以防治及控制传染病蔓延、保障全体国民健康
等前提下,订定统一之确诊个案公共场所活动史发布原则,供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参考
运用。
指挥中心提醒,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发布确诊个案公共场所活动史时,务必注意个人资
料保护,避免造成当事人之二度伤害,亦吁请民众切勿散布及转传未经证实的相关资讯,
避免触法及影响防治工作。
指挥中心记者会确诊个案资料发布原则
109 年 4 月 1 日订定
110 年 2 月 9 日修订
发布依据与原则:
一、政府资讯应依本法主动公开或应人民申请提供之。(政府资讯公开法第 5 条)
二、主管机关应实施各项调查及有效预防措施,以防止传染病发生;传染病已发生或流行
时,应尽速控制,防止其蔓延(传染病防治法第 7 条)
三、涉及个人资料保护:
原则: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之姓名、病历及病史等有关资料者,不得泄漏。(传染病
防治法第 10 条)
例外:于防疫期间,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避免疫情扩散,得指示对确诊罹患严
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病人实施录影、摄影、公布其个人资料或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
处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 8 条第 2 项)
因应疫情,外界对确诊个案资讯应否公开,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归类如下表:(原则标记
:“V”)
https://i.imgur.com/RWzd7py.jpg
https://i.imgur.com/ES1yFb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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