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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0-09-10 14:31:07完整标题:保障人民健康 加强口罩管理
进口许可、流向管理、商品标示
发稿单位:经济部贸易局
发稿时间:2020-09-10
撰 稿 者:国际贸易局 服务组第三科
原文连结: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pid=703873
https://i.imgur.com/s3FQLmx.jpg
为避免进口人进口口罩,违反进口目的,危害防疫及民众健康,经济部与卫生福利部、财
政部研商, 9月16日起进口口罩,不论医用或非医用,应先向国际贸易局申请输入许可。
进口人可在贸易局建置的“口罩输入许可申请系统”线上申请输入许可,只要资料填写完
整系统就会自动核发,申请时不用检附任何文件。但是,贸易局请进口人特别注意,口罩
自海关放行日起,要在每周一到“口罩输入许可申请系统”线上登录口罩流向。
经济部表示,为了让进口人了解口罩许可的申请程序,贸易局将于9月14日对外说明,除
在贸易局礼堂实体说明外,同步在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桃园、新竹、台中、台南及
高雄等5个办事处以视讯方式说明,另外进口人亦可透过直播方式了解,欢迎进口人踊跃
参与。
经济部另表示,无论国产或进口的市售抛弃式非医用口罩,均应依商品标示法规定标示,
一定要标示商品名称、制造商/进口商资讯、商品原产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数量或规格
、制造日期等项目。至于标示方式,可于单片口罩本体、包装或说明书择一详细标示。如
经查获有违反者,将依商品标示法第15条规定要求限期改正,另有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锾,且可以连续罚。
进口人如有申请许可问题,可拨打贸易局咨询专线:(02)2397-7333、2397-7380、2397-
7397、2397-7469。如有口罩标示问题,可拨打商业司咨询专线(02)2321-2200分机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