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精心策划的骗局-史上最惨烈的影视投资案
处理诈欺案多年,各式各样的骗局几乎都见识过了,却没看过这一桩历经多年缜密的诈骗
手法,不仅攫取了钜额的股权与影片权利,甚至制造假债权,把受害人的财产查封殆尽,
下场极为惨烈。骗局的一端是豪门企业,另一端是善良朴实的电影导演;两相交锋,可想
而知,结局是导演被迫净身出户,企业主掌权又获利,享尽各种好处。
然而,原本以为企业集团蚕食鲸吞的结果,充其量导演丧失影片的权利,感叹识人不明、
际遇不平。没想到企业主享受丰足的收益后,还倒打一耙,迫使导演承担数千万元莫须有
的债务,甚至利用公权力查扣导演身家财产,声请法院广发执行命令,从台北到高雄、从
学术单位到影视主管机关都无预警收到扣押通知,俱连办公室皆遭查封,无非要公告周知
导演“欠债未还”……。
一向对司法制度缺乏信心的导演面对投资纠纷引发的查封压力,仍不得不出面求助于律师
。来访时劈头就问:“律师,从台湾头到台湾尾大家都知道这部电影是我拍的,可是权利
却早就被这家公司拿走了!说出去谁会相信呢?当年我是不懂法律、很容易信任别人啦!
可是这样就要惩罚我一辈子吗?对方蓄意构陷,难道就不用接受制裁吗?”会议桌上摊开
一堆法律文件,对于导演而言,想必比电影剧本艰涩难懂上数百倍。
“导演,请您从头开始说,到底当年双方是如何约定的?”虽然事先读过电影公司窗口寄
来的投资合约、影片权利买卖契约书、股权转让协议书、本票裁定,然而当事人亲临现场
,经历十余年的恩怨交织,千折百回的情绪,依然在瞬间引爆!
导演试图还原多年前的困境:“那一年我们剧组历尽千辛万苦,终于影片即将完成,然而
杀青前夕,预算超支已经严重超乎公司可以承受的临界点。制片到处筹措资金,却四处碰
壁,在几近绝望中,忽然有位企业家伸出援手,让我们的电影在最后关头得以完成。律师
,您可以想见当年我的感激与恩同再造的心情。”回忆往事的过程,导演心境颇为复杂;
却没料到当年他一直以为的“雪中送炭”义举,其实只是诱饵……。
“这位企业家在剧组财务陷入绝境的关键时刻,先是提议与我合开公司,计划要专为推动
这部史诗般的电影展开发行业务。我当下欣然接受,以为是一桩理想的投资合作!当时双
方签了一份投资设立公司的合约,约定开设新公司,股份一人一半。可是过了几个月企业
家又要求签订影片买卖契约,因为他说既然合开公司,当然要把电影权利卖给这家公司,
才能好好发行影片。乍听之下很有道理,我就签了……”。
听到这里,忍不住提醒:“导演,您知道把影片交给别家公司发行,根本无需‘卖断’权
利吗?对方提出这种要求,恐怕是想要拿走影片的权利吧!”导演点点头说:“我后来才
明白其中的缘由。可是他有投资,难道不用给他权利吗?”
“是要给权利,但不用把全部的影片权利都让与对方,因为您也有投资,倘若一人出资一
半,只需给他一半的权利即足。至于‘发行’与‘投资’根本是两码子事,‘投资取得影
片共有的视听著作权’和‘授予发行权’应该分开处理,无需因为顾虑对方有投资,就让
与影片的全部权利;其实授权对方发行影片就可以达到目的。”导演听得专注,然而似乎
愈听心情愈沈重。
顾不得导演的情绪变化,先问重点:“后来新公司有成立吗?有没有登记您的股份吗?”
回归投资面,当然要先关心当事人有无取得股权。
“我其实不太清楚,也不知道要跟对方要登记文件来看。因为那时候忙着拍片,从来没想
到要去留意这些事情;而且说真的我也不懂公司法的做法。”导演轻描淡写,却让人有不
祥的预感!合伙的一方之于法律知识愈是浅薄,愈容易给予对方可乘之机,这是人性使然
,征诸法庭案例,屡试不爽,真令人忧心!
“不过,两个月之后,对方把影片的买卖价金汇第一期过来。接着又说新公司要增资,叫
我入股,要先缴股金1亿多元,我就赶紧用他们付的钱汇过去。”导演完全配合对方的索
求。可是怎么愈听愈觉得事有蹊翘,最初不是要合开公司吗?导演可以用技术股加入,为
何还要缴纳入股金?而且金额如此高,分得股份却未达原先投资合约所定的额度。没想到
这还不是最离奇的环节,接着的发展更匪夷所思……。
“后来不晓得为什么,我们公司原来拥有一千多万特别股的股份,价值1亿5千万元,居然
新公司用1块钱买回。”导演说出对方布局的第二步棋。
对方擅长操弄骗术,令人闻之胆颤惊心!难道导演未曾察觉对方的阴谋?
“当时我忙着拍新片,对方没有知会我,也没通知我去开股东会,隔了很久他们才说影片
亏损,公司净值大跌,依章程规定,必须要做买回股份的动作。可是他们从头到尾都没拿
公司章程给我看,我也不了解这算是什么程序。”导演转述企业主的说辞,依然是疑点重
重。
“这是什么时候的事?”陈年往事需要好好回溯,才能梳理迂回曲折的骗术。
“可能是影片上映后1年多吧,因为他们刻意没让我去开会,细节也不是很清楚……”导
演努力回想。
“不对呀!影片的收益每年都在累积,除了第一年的票房收入之外,还有海外发行的授权
金,加上OTT平台也会付授权金,我记得2021年这部电影不是还上架Disney+数位串流平台
嘛,至少有美金几十万元的收入,岂可仅以第一年的收入就论断盈亏?即使是电影制作公
司所发生的制作成本(例如购入影片的著作权费用),在电影制作完成前应放‘在制影片
’的帐目,完成电影后应列‘无形资产’,并在取得收入和上映开始区分15-30年摊销成
本费用,这是税法的规定,他们怎么可以全额列入第一年的成本费用,宣称亏损?如此根
本不符会计准则。”看来企业家以鱼目混珠的手法诓骗导演,目的要逼退导演在公司占有
的股份及董事席位。
“而且投资有赚有赔,必须自负盈亏的风险。”我继续反驳对方的歪理。“您也有挹注1
亿多元的资金,算是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长下决策购买影片,在影片第一年刚发行时,
就以票房及海外代理发行收益结算影片盈亏,而要求公司第二大股东负担弥补亏损的责任
,毫无道理可言!若要承担亏损,为何第一大股东不用共同分担,却全由您来承担,白白
损失高达1亿多元的特别股?”
导演似乎领悟了个中道理,提出另一项疑点:“最近我才知道就在对方用1块钱买回我的
特别股的前半年,某公家单位有投资这家公司,也一样让新公司买回它的特别股,差别在
于他们卖了7百多万股的特别股,拿到7千多万元,我卖了它两倍多的股权,却只拿回1块
钱,他们说我的是‘乙种特别股’、另外一家是‘甲种特别股’,我不晓得为什么差别这
么大?他们从头到尾都没跟我讲过,也没找我去开股东会为什就因为我不懂法律、好欺负吗?”
“这种差别待遇蛮奇怪的!对方以1元买回特别股的决议与修改章程的程序,恐怕有重大
瑕疵。因为从公司法的规定,对应到公司章程,对方设定的价位根本不符合减资要件。而
且会议程序也不合法,可能有伪造文书的嫌疑,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种决议违反法令及
章程根本就无效,应该要推翻买回特别股的效力。”我开始寻求法律解方。
导演继续说出骗局的续集:“后来,对方以我的公司欠债为由,要求我让出最后200万股
的新公司股份,而且又以作帐为由,强要我签一张本票,说是以前的借款。于是我们公司
莫名其妙又添了一笔债务,欠了另一家公司xx千万元。其实我跟这家公司都没有借过钱,
也没有签借据或合约,我不晓得为什么对方要作这种安排……”。
“您签了那张本票喔?”这太夸张了吧!对方明明以拥有股权、著作权为饵,诱骗导演让
出影片权利,而以架空的股东权利搪塞,最终又将股权以极度不合理的条件收回。一连串
行骗手法高明,料定专注追求艺术梦想的导演无法识破,而设局掠夺资产。
导演回想当年在本票上签名的原因:“我当时也没有细算到底双方实际的帐,因为投资合
约都已经结算清楚;后来影片买卖合约对方也有支付一部份价金,不过还没付清。对方把
帐弄得很复杂,又一直抱怨影片亏本,身为导演,我觉得很内疚、很自责。这么多年来总
觉对方于我有恩,人情上理应配合他们作帐的要求;而且他们总经理拍胸脯跟我保证,说
董事长这么有钱,绝对不会向我催讨。我信任他,就签了。后来才知道他们把影片买卖价
金当作借款,认为我也搞不清楚帐务,会在时间紧迫的压力下签给他们,就只给我几分钟
考虑,要求我签名,我也只好配合。”
影视创作人常常把恩情与商业交易混为一谈,又担心投资方会亏本,在莫名的感恩图报与
咎责动机下,赔出了身家财产与旷世巨作而不自知。
于是企业家再度得逞,不仅不费吹灰之力取回导演的股权与影片著作权,手中还握有导演
欠缺法律知识而开立的钜额本票,随时可以要胁导演,任其宰割。去年导演开拍新片,企
业家又以相同手法要求入股,意图染指影片的权利。幸好导演这次识破对方的企图,表示
无法苟同,否则难以对其他投资方交代,不料“不听话”的结果,竟然引发意想不到的灾
难。
企业家眼见诡计无法达到目的,心一横,竟然开始展开报复行动。半年前对方将那张导演
误签的本票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的裁定,导演焦急之余,仅能委托律师提起抗告、再抗告
,却皆遭法院以本票符合形式要件为由驳回。本票裁定很快定谳,导演以为企业家有良心
,不至于查封他的财产。孰料,对方不但火速声请查封导演与电影公司的不动产,以及冻
结银行帐户;还四处放火,恣意提出请求查封第三方债权。
最不可思议的是法院完全配合演出,民事执行处受理强制执行声请案后,立即根据债权人
(企业家)陈报的不存在的财产,破天荒大举核发执行命令,纵经律师向执行处数度声明
议,亦不为所动。而当事人为蒐集更多财务数据,揭穿对方长年亏损的迷障,数月前向民
事庭提出“选派检查人查帐”的声请,法官受理后一周立即发函征询会计师公会指派会计
师担任检查人,被指定之会计师亦迅即回函表示接受指派;尔后法院却无故停滞,裁定迟
迟未核发……。种种迹象皆令人费解。
导演看着法院执行处连续寄达的执行命令,不禁问道:“是非对错,法院分不清楚吗?为
什么恶人逍遥法外,好人只因为不懂法律,就要付出全部的代价?!”虽然这是个难解的
命题,也许连上天都给不出答案。回溯十几年前对方一步步缜密布局,诱使导演签署的文
件,心想这场硬仗打下来,恐怕艰苦应战、血流成河。
导演不畏权势,决意提告,他说:“我已经一无所有,也没什么好输的了!而对方诈取股
权、诱签本票,恶意夺取影片权利,就让法院来判定孰是孰非吧!”既然有此决心,就必
须深入研究解法。本票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虽然定谳,但那是根据票据法与非讼事件法的
规定,针对本票形式要件(票面金额、发票人签章、受款人、付款日)所作的判定;至于
本票债权是否存在,仍有争执的空间。倘使对方主张的借款根本不存在,本票的开立即无
依据,债务人可以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诉讼,撤销本票之效力。
此外,对方以“借款”抵销公司股权转让亦将失其根据,导演仍拥有公司的股份,并享有
属于公司资产的影片;对方应交出影片上映以来所有的发行收入的财务报表,据实分配收
益。至于当年以1元买回特别股的股份,亦将因对方涉嫌伪造文书罪责而影响效力,而股
东会决议也因违法而无效。
于是询问导演:“目前除了民事求偿之外,对方还涉嫌伪造文书、诈欺、侵占、背信等罪
责,是否一并提告?”他毫不迟疑地回答:“当然要告啊!对方已经穷追猛打,把我逼到
墙角,为何不反击?总要让对方明白恶人应受惩罚,法律不是只为了有权势的有钱人存在
!”此际也许“攻击”才是法庭里最好的防御。
面对着一份份诉状,脑海中尽是导演愤懑不平的神情。一边查著司法判例,一边思考着:
这般血淋淋的案例,在台湾电影投资制度未臻健全、主管机关欠缺相关监理机制,影视导
演无法掌握商业对价关系的情况下,日后纷争恐怕仍将层出不穷,不知会再扼杀多少影视
产业的创作能量与商机。企业家运用法律、财务资讯的优势,将电影当作财务商品,不择
手段掠夺窃取艺术作品,绝非做电影的人玩得起的。政府揭橥电影产业为国家发展的重要
战略项目之际,对于深陷困境的影视导演又该如何伸出援手,力挽狂澜?
然而与其等待救援,不如自力救济。于是建议导演先提告“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的民事
诉讼,并声请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很快就受理了,订定开庭期日之同时,法官写
了长长的公文,指示两造于期限内提出调查证据的声请。法官也裁定本票债权不存在事件
确定前,民事执行处须停止强制执行程序;但需先缴纳钜额担保金,当事人又陷入困境。
幸好抗告到二审法院,法官明晓事理,立即大幅缩减担保金,导演收到裁定书,三天内艰
辛筹款提存到法院,提存所通知民事执行处停止执行。查封财产的危机暂告解除,接下来
要专心打本票的诉讼了。
开庭前夕,邀集导演与会计师共同商议诉讼策略。我们把导演与对方签署的合约书一份一
份仔细解析,比对法院调出当年的发票汇款凭证,作出资金流程图,导演才恍然大悟:“
原来对方以投资我的电影为名,向行政院申请近亿元的开发基金。自己私自成立公司后,
只用三分之二的制作费就买走我的影片全部的权利,也取走这部电影所有的政府补助金,
又骗我入股,缴了1亿多的股金,他们却拿去还给行政院,后来用我的钱汇给我,宣称这
是借款,其实是影片还未付清的价金。最后再用这笔不存在的借款和本票要胁,强迫我把
下一部影片权利分给他;我不答应,对方就来查封财产,赶尽杀绝。”
案情研究半年多,开了无数次的会议,终于让导演看懂对方精心策划的骗术,最终股权和
影片权利不保,还被冠上欠债不还的恶名,也才明白一片感恩的心换来无情的对待!虽然
面对真相,令人震惊伤痛,但只有痛过、痛醒,才能真正分辨对方是敌是友。律师的任务
在帮助当事人打开潘朵拉的盒子,看清残酷的现实;提醒苦主在一次次痛苦的经验中成长
,才能学会莫再邀请别人来伤害自己。
民事“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的诉讼,在承审法官积极果断的调查下,台北市政府、文化
部、银行快速回函,提供相关事证资料,诸多陈年证据一一浮现,骗局轮廓更加明显。诈
欺、侵占、背信、伪造文书等刑案也将在国庆连假后展开,接到开庭传票时,导演问:“
我们打得赢吗?”我笃定地回应:“一定要打赢!台湾的影视产业不容恶质的投资方欺凌
创作者,予取予求、恣意盗取,该还给导演的公道必定要还!”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907743714116786&set=a.22366160252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