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什么犯下性侵案的人还可以入围?

楼主: frostyfish (霜鱼)   2019-10-02 22:26:29
: 在原文下推文一堆,我觉得对原 PO 不尊重,在此跟 Donkilling 道歉。
: 我整理一下我的论述。
: 法律,是最低的社会底线。
: 最低,代表这条线后面没有空间;一旦跨越,你就必须接受惩罚。
: 刑法,其规范的底线,几乎都是“伤害别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等作为前提。
同意
: 而杀人、性侵、伤害,则是最直接对被害者造成损害的犯罪类型。
: 这些犯罪,连“第一次发生”都不应该容忍。
算是我计较文字,我认为既然这些举止被视为"犯罪"而让司法有权进行裁罚,
那这些行为其实已经不算是被"容忍"了。
所以原PO所认定的"不能容忍"的反应是以下哪一种 :
1.死刑
2.除了刑罚外也用民意进行惩罚
1先跳过,2的话要怎么样的惩罚才算适当?
: 你说杀人也可能是过失致死,义愤杀人、防卫性杀人。伤害也可能是过失伤害。
: 但是性侵强暴,有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让你去性侵别人?
基本上除了精神状况不佳或滥用药物等,其余的犯罪行为大多符合这段论述,
所以我想原PO的重点应该在于这种侵犯的伤害严重性
: 刑法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惩罚,是吓阻。
: 当然没办法 100% 吓阻,但评估代价是所有生物的本能。
: 如果对一个犯罪者,社会的标准是“关过就算”、“一笔勾销”。
: 那所有伤害人的作为,都能以刑度被量化。
: 但大家都知道,很多已经造成的伤害,是无法量化的。
: 对于一个强暴犯,你认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被量化为 “2 年、10 年”?
: 刑法之所以不能全部唯一死刑,是因为要有程度区别。
: 马路上撞死三宝,跟拿刀去捷运大开杀戒,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这段我可以理解为
"因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吓阻,
那当刑罚的惩罚(或报复)成分不符民意,
那民众有权且理应用自己的手段去执行自己认为的正义" 吗?
: 所以社会道德上的态度非常重要。
: 当社会上对于这些犯罪者的态度是:
: 你犯的错不能被社会所容,也不会因为你被关过而一笔勾销,你需要实际地一辈子负责。
: 这单纯比你犯罪会被关,还多了一层吓阻性。
: 日本病态的社会封杀,让那些杀人强暴犯,即使出狱后,仍然必须面对他的罪过的后果。
: 日本不是没有那种丧心病狂的恶徒,但他们的治安是世界前三。
: 当然不会 100% 吓阻,但仍能有效吓阻。
这段我反对,原PO都说这是一个病态的社会系统了,后面却又只针对治安这个数据去看
那管理治安背后的代价呢?
如果今天目标就是只有治安那日本好棒棒,
但是这种方法就是无端多制造出一票罪犯家属的受害者,
吓阻可能是有吧,但这只是一个tradeoff
: 推文举出有人“那不如同归于尽”,不会因为会被关或社会制约而停手,反而大干一票,
: 主张不应该有社会封杀。那你要不要主张把刑法也一并废了?
其实这句反过来讲也对欸:
因为有社会封杀,所以民意可以兼具惩罚与训诫功能
那干脆把刑法也一并废了XD
我说一下我的看法:
我赞成某种程度的社会惩戒,但因为社会惩戒的界线很难定(后面会提),
所以这种超看个案的东西....其实没什么好讨论的
: 同样杀人,蓄意杀人的人关完出来,继续被社会封杀,形同死刑。
: 但日本也有过失杀人或义愤杀人的人,服刑出来被社会同情,获得第二次机会的。
: 你说这样的社会是错的吗 ? 是恶的吗?
我觉得少数例子不值得当论述欸,原PO你怎么看?
或者说如果真的要讨论,那是不是该把"过失杀人或义愤杀人,出来继续被社会封杀"的人
也放在一起看呢?
: 强暴犯,老实说我想不出任何理由,应该给予机会,即使已经受刑。
: 因为他伤害人时,并没有给予对方机会,而且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 这样的人,请你们说说,为什么要容忍他们犯“第一次”?
同前面,很多类型的案例都符合你的说法
抢劫窃盗诈骗性侵性骚扰,大家心里对不同类型的严重度认定都不同,怎办?
另外我不懂所谓的容忍第一次指的是什么,原PO的意思是第一次的刑罚没有重到算"刑罚"
只有死刑才算吗?
如果今天刑罚不是死刑,就要用民意以接近死刑程度的方式去罚,这样吗?
(没有呛原PO的意思,请见谅)
再强调一次,我支持部分的民意压力,只是我也觉得民意太难控制,也太容易被操控,
要让民意变得比法律还有报复性及吓阻性,那是一件有点恐怖的事情
: 有些错,是一次都不能犯。
: 犯错的当下不给别人机会,也不应该要求社会给予机会。
: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把道德退到跟法律同一条线,你认为这样的社会才是正确的?
其实我赞同民意也是行为约束力的一大环节,
毕竟法律与道德皆出于民意
但民意的问题出在没有标准(且没有强制力),各说各话在所多有
1.要怎么量刑? 标准谁订? 谁来执行?
当大家都想当判官兼刽子手的时候,谁来给予我们资格?
民意吗?还是心证?
2.当民意开始执行正义,会不会又产生其他的受害者?
在我的看法,民意永远是比法律简单的工具,易理解(或至少人们会自以为理解),易执行
但民意的风险就是那么大,做很简单,但是一旦做超过了没有人能负责
而司法就是个相对有架构的流程,修法及执行速度也许会短暂落后民意,
但整体的处理机制是比民意还要稳健的
当一个法治国家的人民在遇到事情时多半不选择去利用或促进司法机制,
而是都偏好直接用舆论力量希望对本人造成伤害
那这个国家的法治已经慢慢失去力量了
推到极致,人民不再依赖/需要司法的力量,转而自己当刽子手
那这个国家应该也差不多了ㄅ
作者: eveningcloud   2019-10-02 23:28:00
这和电影版有啥关系啊...有版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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