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ber92 (专业单身)》之铭言:
: (防雷)
: 但...
: 以第一个凶杀案来说
: 男主角是驾驶,毁尸灭迹的也是他
: 要说劳拉是主谋,应该也只有教唆罪
: 是说想拿第一个凶杀案来为第二个凶杀案脱罪这赌注也太大了点
: 要将罪赃给夫妻档就算有了动机跟手法,但那重要的物证人证也都没有
: 这方法会不会太笨?
第一个辩护策略的事实是:
1. 车祸当下被害人死亡
2. 男主角畏罪遗弃尸体于沼泽
3. 车祸致人死亡然后逃逸
以台湾的法律来说各犯:
1. 过失致死(2年以下)
2. 毁损尸体(6月以上5年以下)
3. 肇事逃逸(1年以上7年以下)
假设男主角没有前科,愿意付出高额和解金,
最后刑期大概了不起两年,
而且很可能获得缓刑,
缓刑期间经过以后,基本上跟没犯过罪差不多
而如果被认为是杀害劳拉的凶手,
杀人罪起跳十年,不可能缓刑。
两相权衡,第一个事实显然对他非常有利。
另外,在别篇看到有人好奇,
死者父母骗取男主角自白,
该录音是否有证据能力(能在法庭当证据)?
我国法院一般认为,
不法取证是限制公权力、国家,
因此私人不法取证除非出于暴力,
否则仍会承认其证据能力。
比较特别的一点是,
死者母亲假扮为男主角的辩护人,
这样的证据也同样有证据能力吗?
个人认为,这种手段与暴力类似,
不但男主角是被诈欺而为自白,
而且严重侵害他受律师协助的宪法上权利,
应该属于例外不具证据能力的私人违法取证类型,
不能当作证据。
话说,劳拉长发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