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之铭言:
: 这其实也是观念偏差,
: 法官只是下判决,决定要不要判刑,判多久的人,
: 并不能代表对或错。
: 如果今天谷跟片商和解,私下赔了够多钱,
: 换得厂商彻告,难道他的行为就会变合法了吗?
: 台湾人普遍也有法院没有判我有罪,就代表我没有错的观念,
: 这也满奇特的。
: 因为著作权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 当初修订法律的人是很聪明很注重逻辑跟优先顺位的。
: 第一条
: ‘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
: 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 保障著作人权益,才是第一顺位,什么公共利益还得靠后。
: 所以著作权法就是保障人民私产的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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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这讲法有问题...
作为智财法规的一种,著作权法同样是由两种相对立的性质构成
A)保障利益以鼓励创作发明
B)限缩权利以促进社会进步
所以著作权法有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而在第四款之外的条文,也常设定不适用情况。
包括之所以有年限(自然人跟法人都有),也是为了不让智慧产物沦为
特定人或组织无限上纲的永久私产,因此过了年限会进入公领域。
智财权不是非黑即白的尚方宝剑,而是天生黑白交杂的天秤。
<<谁绑架了文化创意>>一书中,纪录片拍摄到辛普森家庭使得导演差点被吉到飞起来
的例子,这几天已经由傅月庵的文章为人所知,但其实该书还提了很多别的例子,其中
一件包括某幼稚园在墙上画了米O鼠、唐O鸭,也差点被迪士尼吉到飞起来。
一如该书后半探讨科技发明造成的争议,举了录放影机为例,既可播放影片,
又可拷贝影片,工具是两面甚至多面性的,智财权也一样。
因此,将智财法规单方面描述为保障私产的意见,似乎与谷阿莫单方面主张合理使用
而不提及所谓要件只是进入司法的门槛,同样稍欠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