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址: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425ent021
文|翁瑞怡
谷阿莫制作“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短片,遭片商控告侵权引发大众讨论,自清影片更引
发护主粉丝和电影人互杠。针对谷阿莫在自清影片中的主张,本刊请江皇桦律师直接解释
究竟怎么一回事。
镜周刊(以下简称镜):谷阿莫在影片中一直提到“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这件事,究竟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江律师(以下简称江):著作权法并没区分网络或非网络,没有因为是网络,认定就会比
较宽或比较窄。所谓的“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44到64条中就列举很多使用方式,告诉
你怎样使用是可以的。如果不符合前面的状况,第65条有规定,如果你要主张合理使用的
话,就要依你使用的性质判断。比方说:有没有营利、有没有做商业使用、对原著作者侵
害的大小...等。
镜:以谷阿莫的例子来说,他到底是合理使用还是不合理?
江:如果他要以65条去主张他自己合理使用,他就要去说服检察官。就我看过他的影片,
基本上他对那些原作影片都不是那么正面的,有点揶揄、嘲讽的方式,这其实可能就违反
著作权法第17条: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镜:所以如果他讲的是好话,就没关系吗?
江:刚刚说的只是其中一个判断的标准。再来就是他的片源,他怎么去取得这些电影的来
源。他有些影片是台湾根本还没有上映,他就取得了。如果他取得合法的来源,可能就没
关系。现在的问题就是他使用的是盗版的片源,这样要说合理使用就站不住脚。
镜:他使用盗版影片,就有违反著作权的疑虑?
江:对,他就比较难去说他是合法、合理使用。
江皇桦律师昨日在新闻一出后,也在脸书发言,强调“夜路走多了总会遇到鬼”。
镜:就这点来说,他是站不住脚的,可以这么说吗?
江:对,他是站不住脚的。
镜:那如果他用的是正版的影片,是片商宣传、授权他使用的,就可以吗?
江:对。如果是片商释出的预告片,他用那些预告片去讲。这就回到说他的改作或重制,
到底符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的条件。比方他有没有营利使用、或揶揄的。若是营利使用,
就不一定是合理使用。
镜:那一般媒体的报导,会有营利的疑虑吗?
江:第 49 条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络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
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著作。重点是基于报导的目的,而非以营利为
目的。
镜:他在自清影片有说,他是以“评论”为目的。
江:他要适当评论啊。不能说因为评论的角度,就可以任意改作或重制别人的著作。如果
一般评论,可以适当引用别人的影片,但不能照自己的意思随便改作,或撷取其中的一段
。
镜:通常这样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对吗?
江:取得当事人同意的话,就绝对没有问题。他的例子,就很显然是著作权人没有同意。
镜:他一直强调所谓的“二次创作”,究竟什么是“二次创作”?
江:“二次创作”不是法律用语。一般像是同人志,我们可能会说那是二次创作。他们只
是把人物画得很像,并非和原著完全一样,有些甚至和原著完全没有关系。他直接去撷取
电影的片段,讲那些故事的内容,他还是在讲原本电影的内容,他并没有“创作”出新的
东西。若真的要说“二次创作”,你要讲出完全不同的剧情或说明。他现在不管怎么评论
,还是在讲原本电影的内容,这不叫“二次创作”。
除非电影的场景,他用他自己的人、布景,去重现电影的场景,这或许可以说是二次创作
。他现在只是拿别人的影片这里剪剪那里贴贴,这不叫“二次创作”。
镜:所以现在他也不能主张,他创作完的作品,权利就是他的?因为他拿的就是别人的东
西?
江:他就是拿别人原版的影片,他并没有说用自己的人、布景去重现电影的画面。其实他
就是不合法。
镜:所以他的不合法,源自于他并非合理使用别人的作品,以及使用盗版影片这两点吗?
江:对。其实很多点,但就他目前主张的“二次创作”,他并不是“二次创作”。再来就
是他的片源其实是违法的。
镜:他用违法的片源其实已经很久了,但就看片商有没有告他是吗?
江:因为著作权法是告诉乃论,要告才会成立。如果片商不提告,就不会追究。但不是片
商没有告他,他就是合法的。
镜:改作和重制有什么不同?
江:重制就比如说我在电影院偷拍,把整部电影拍下来,完全复制,没有加上自己的东西
,叫做“重制”。改作就是撷取片段,加上自己的意思。至于改作合不合理,就要回到上
面聊到的几个问题:比方说有没有营利、用揶揄嘲讽的方式...等等。
镜:如果是合理的改作,那著作权是属于谁的?
江:就变成改作人的著作权。
==
这篇新闻写得很简单明白,
律师讲得也很浅显易懂,相信就是对法律了解不深的人也懂。
对了,我违反版规第17条四次了,要被桶一个月。
版主快出来桶我!!
拜托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