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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名字没上镜头 变形金刚判赔200万人民币
不甘景区名字没有露脸,大陆四川武隆景区状告美国科幻片《变形金刚4》一案,27日在
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宣判,片方必须赔偿景区200万人民币,二年的官司终于打胜头仗。
据《重庆晨报》报导指出,一审判决《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赔
偿武隆景区200.9万元,包括部分未履行合约的违约责任、诉讼成本等。并驳回了《变4》
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
此次官司是重庆旅游行业首次涉外官司。主要针对“中国武隆”标识未植入影片的争议。
而第一被告美国派拉蒙公司、第二被告一九五零(北京)网络科技也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
付尾款和延付滞纳金等费用1245.8万元。
争议部分是影片公映版未依约定植入武隆标识,虽事后片方在DVD载体发行、电视及数位
播放平台上,已进行及时补救。但片方认为影片已充分展示武隆天生三礄景区的地貌和自
然景观,并将影片中最重要情节设在武隆天生三礄景区拍摄的片段中,对武隆景区已有很
好的宣传作用,达到合作目的。
双方在认知上有差距而引发争议,一方认为合同有瑕疵,一方认为合同违约。
(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