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Theater 看板 #1Mc6ybWL ]
作者:谢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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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些看不到的电影(一):从《性本爱》被拒绝审议,看台湾电影分级
你知道你看的每一部电影都得经过台湾政府审议分级通过,才能在电影院放映吗?你知道
你能在院线看到什么电影,不能看什么电影,其实是由一小群人决定的吗?虽然,台湾法
律已经取消了电影审查制度,不像戒严时代,党国政权会透过新闻局的“电影检查处”审
查“不正确”的政治思想,“不合宜”的色情暴力画面,但前阵子发生的《性本爱》文化
部拒审事件,让许多人为之譁然——因文化部以影片内容恐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 235 条
,拒绝审议《性本爱》的电影分级,在没有分级证明的情况下,导致原定的放映活动必须
取消,电影也无法在院线上映。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人们议论,其中谢海堂的文章〈我爱颜射你无权干涉──《性本爱》
惨遭电影分级审议阉割〉,清楚地指出,《性本爱》这部电影 2015 年坎城影展首映 3D
版时,便获得国际媒体、影评对其电影展现出来的摄影美学、对人类情感欲望深刻描写一
致好评,但文化部的分级审议委员,却以个人主观断定《性本爱》的内容会引发成年人的
羞耻与厌恶,其程度超出依电影法第十条第四项订定的行政办法〈电影片与其广告片审议
分级处理及广告宣传品使用办法〉,对限制级电影的分级标准,并指此片恐涉及违反中华
民国刑法第 235 条,故按照电影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以审议分级。不予审议分
级,就无法取得分级证明,若没有分级证明,则意味着《性本爱》在台湾现行制度下,无
法在电影院上映,如同宣判关入死牢。而这样“瘫痪”一部电影上院线放映的操作,也产
生了是否违反宪法对人民言论自由保障的疑虑。
《性本爱》这部由西红柿非主流放映代理的电影,是阿根廷导演加斯伯诺(Gaspar Noé
)的最新剧情长片。由于这部电影尚没机会在台湾上映,所以看过电影的人除了文化部分
级审议委员以外,极为有限。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能从有限的中文电影评论,一窥电影的
堂奥。在影评人但唐谟刊载在《放映周报》的文章〈拒绝审查,但别拒爱——《性本爱》
〉中,他明确地指出,这“基本上”是一部关于爱情的文艺片,虽然看似惊世骇俗,但实
际上描写的是“空虚,绝望,坏掉的人生”,况且,被审议委员视为流水猛兽的“色情”
、引发成年人羞耻与厌恶感的裸露、性交镜头,其实早在许多电影创作中,就已探触了许
多,但唐谟举了日本导演大岛渚的《感官世界》、丹麦导演拉斯冯提尔《性爱成瘾的女人
》等为例;更进一步认为,《性本爱》其实是透过大量的“性”,来烘托本片的主题“爱
”(而这也是本片的英文片名:LOVE)。
就此而言,文化部分级审议委员对《性本爱》一片的审议说明,似乎只看到了电影画面的
表面,委员们只关切影片中的裸露、性交镜头,但却全然忽略这些镜头在整部电影作品中
的意义与目的,单纯只看露点与否,却不去思考导演以这些画面来展现其谈论主题的整体
艺术性。若依照这样的审议观点,是否美术馆里的裸女画作、米开朗基罗的露点大卫像,
都必须围上黑幕,只因为可能有人看到后会主观地感到羞耻与厌恶?
观察台湾社会近年来针对“色情”、“裸露”而开铡的泛道德论述,事实上是越来越频繁
,也越趋保守迂腐。例如去年台北市文化局主办的台北艺穗节中,因演员全裸演出遭致卫
道人士抗议的“蓝色沙漠1.33:1剧团”之剧作《34B|177-65-22-不分》,以及前阵子台
北市立美术馆的《索多玛之夜 The Night of Sodom》展览,因艺术家作品涉及自杀、裸
露的内容,而被馆方标上了限制级。这些总以“妨碍社会风俗”为由而反对的泛道德论述
者,事实上正伤害著创作者的创作、言论自由,扁平化了作品的意义。回到《性本爱》的
例子来看,分级审议委员的拒审议理由,亦让人怀疑这是否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一条,
对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我们若将《性本爱》拒审议理由中提到的法规拉出来检视
,更能清楚看到其中不合理之处。
根据分级审议委员的不予审议说明,《性本爱》因为超出了〈电影片与其广告片审议分级
处理及广告宣传品使用办法〉中第九条第三项,对限制级电影的分级标准:“以动作、影
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出强烈之性表现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岁以上之人
羞耻或厌恶者。”若有以上的情形,则列为限制级。在这里,其实存在着模糊、可讨论的
空间,但审议委员主观认为《性本爱》带给观者的羞耻与厌恶感,直接判定这部影片恐违
反中华民国刑法第 235 条:“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因此依《电影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电影片、电影片之广告片,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不予审议分级
。”
但是否《性本爱》真如审议委员们以为的那样,触犯了刑法第 235 条?其实类似的情形
早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公布的大法官释字第 617 号解释“刑法第 235 条违宪?”就
已经说得相当清楚:“所谓的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之资讯或物品,或以他法
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系指对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
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
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
,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简单来说,这里其实有两点重要的事情是分级审议委员忽
略的:一是刑法 235 条排除了具有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的资讯、物品;二是,
令人感觉不堪或排拒的猥亵资讯与物品需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若没有,才违法。
就电影分级的核心概念而言,对观看年龄的限制,就是一种安全隔绝措施,目的是在保护
未成年者,而年满十八岁即是法律上的成年人,审议委员实没有权力去限制成年人不得观
赏什么;限制级本身,即是告知可观赏的成年人,这是一部可能内含暴力、血腥、强烈性
表现,细密描绘吸毒、贩毒、抢劫、杀人之行为,可能会诱发观众模仿的电影,至于成年
观众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观赏,那是个人的自由,而非分级审议可以禁止的。
且大法官释字第 617 号中亦指出:“猥亵之言论或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
之言论或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各该言论或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显然审
议委员在判定《性本爱》恐违反刑法 235 条时,并没有全面考量《性本爱》作为一部电
影创作,其导演以此方式呈现的艺术意义,作为一部受到国际专业影展认可的电影创作,
其艺术性是无庸置疑的。类似的例子让人想到十年前同样在坎城影展播映的英国电影《9
歌》(Nine Songs),英国导演麦可.温特波顿(Michael Winterbottom)以近距离的性
爱画面,勾勒了人与人之间的爱恋,他曾表示“多数的爱情电影都强调精神层面的满足与
喜悦,很少肉体的欢愉,即使有,也都是装模做样,大家一看都知道那是假的。以电影来
表现性爱,以性爱来表现爱情,到底有什么不妥当?”当年,这电影在英国上映时也引发
一番争议,但最后一刀未剪便准许上映,负责审议的委员很有魄力地说:“我们只负责电
影内容,不做道德导师!关键在于导演的企图,春宫电影的企图在撩拨人的性欲,但是这
部电影的性爱场面并无意如此。有些人或许觉得影片内容触犯了他们的导德尺度,这并不
意味着别人也会有相同感受。”
也许有人会问,依照过往的经验,影展中偶会出现被分为“超限制级”的电影,那为什么
这次《性本爱》没有被归为“超限制级”呢?事实上,这是个几乎不可能有答案的问题,
但若要谈谈影展“超限制级”影片的缘起,或许可以回溯那段发生在八、九零年代,由当
时称作“电影图书馆”(现国家电影中心)主办的金马观摩影展和片商、新闻局之间斡旋
的往事。
1980 年,时任电影图书馆馆长的徐立功,在当时新闻局长宋楚瑜的支持下,以搭配“金
马奖”之名,举办了金马观摩影展,播映来自世界各国的电影。那时台湾仍是戒严时代,
电影上映前必须经过新闻局检查,然而因为馆长徐立功有着良好的人脉,他与各届策展人
以柔软、坚韧的身段,力争、捍卫“不剪片”的立场,再加上当时的新闻局也有意愿在保
守的戒严时代下作出改革,因此对于金马影展播映的影片检查便相对开放。然而,这样的
“开放”却让片商感到不平,甚至一度要求停办金马影展,因为他们代理的外国电影仍需
经过严格电检,不公平的做法影响了票房收入。但片商的举动引发影迷们强烈反弹,在明
白与其电影圈内分裂,倒不如跟金马影展站在同一阵线后,片商慢慢发展出与影展合作的
方式——借助影展的“好关系”,先透过影展播映建立口碑,之后再进行商业映演。
而在废除《电影检查法》,开始了分级制度之后,影展与新闻局之间的“好关系”依然延
续,且通常影展相较于院线商业映演,其在呈现电影艺术的层面上具有较高重要性,因此
审议电影分级时,不好过度严格,以免引发争议。追溯台湾的“超限制级”电影,最早一
部是 1992 年在金马影展播映的大岛渚作品《感官世界》,面对这样一部日本名导备受瞩
目的作品,当时的分级审议委员必定面临“禁/不禁”、“剪/不剪”的两难——禁/剪
,势必会招致舆论抨击抹煞了电影艺术;但若不禁/不剪,又怕招致保守观众们的反弹。
在权宜衡量之下,时任新闻局长的胡志强裁定,必须告知观众这部电影比限制级还限制级
,列为“超限制级”,只能针对特定人士放映。自此之后,也陆续有电影被判定为“超限
制级”,然而,先不论没人清楚“超限制级”的标准是什么,不仅判断标准相当不一,且
在〈电影片与其广告片审议分级处理及广告宣传品使用办法〉中,没有“超限制级”这样
的级别。这意味着,中华民国的法律里头,只有普通级、保护级、辅十二级、辅十五级和
限制级,共五级,没有所谓的“超限制级”,这恐怕是审议委员担忧部分观众“可能”会
反感(或自己主观反感),但于法上又不得明文禁止(毕竟我们已脱离了戒严时代,废除
了《电影检查法》),为杜保守人士悠悠之口,在求自保的官僚体系结构下,采取比限制
级更“严(ㄇㄚ ˊ)格(ㄈ ㄢ ˊ)”的身份验证例如签切结书入场,基于主观认定将
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切结书的方式转嫁出去。这几乎是在台湾电影审查的历史阴霾、现行电
影分级制度存在着灰色地带、影展推广电影艺术的积极意义上,多方角力、斡旋而产生的
特殊“级别”。
《性本爱》被审议委员以拒绝给予级别的方式驳回(电影法规定若没有级别即不可在电影
院播映),最让人疑惑与忧心的是,其以违反刑法 235 条不予审议级别的说词,恐有违
反宪法对人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当这些判定级数的标准其实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的时候,
少数人的主观认定即会影响人们可以看到什么电影,不能看到什么电影,那么这结果到底
是如何被决定的?照理说,审议结果应该公布在影视局网站,但是《性本爱》的审议结果
却不见公开。要不是片商取消首映时说明了原因,这部电影的分级案岂不是就此石沈大海
?而这又不免让人猜测,过去有多少电影是被分级审查委员以这样的方式阉割?而这样拒
绝给予电影分级的做法,是否是种变相的电检、戒严时期的遗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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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些看不到的电影(二):美国、法国与台湾的电影分级制度
上一篇从电影《性本爱》被分级审查委员拒绝给予级别一事,看到了台湾现行分级制度的
问题以及执行上的模糊地带,甚而,级别审议恐成为官方单位对电影创作自由的箝制与变
相的电影审查,产生违宪的疑虑。事实上,分级制度存在的初始目的,其实是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免受电影不良素材的影响,同时,也增加成年人对电影选择的自由度,不会过度侵
犯人民的言论自由权。通常讨论电影分级制度时,多会以电影工业的大输出国,美国的电
影分级制度(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为例。
1966 年,具有保守宗教背景,限制美国电影创作自由三十多年的《海斯法典》(Hays
Code)取消,1968 年由美国电影协会(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所制定的电影分级制度取代电影内容审查。延续著六零年代法国新浪潮运动对美国
电影的影响、经典好莱坞片厂制度的没落,再加上《海斯法典》的废除,都为美国电影创
作注入新的力量,造就了新好莱坞时期丰沛生猛的作品,也为当时一批导演例如史丹利・
库伯力克、法兰西斯・柯波拉、乔治・卢卡斯、史蒂芬・史匹柏等创造了更为开阔的创作
环境。
美国电影分级经过几番修改,目前有五种级别:G(大众级,所有人皆可观看)、PG(普
通级,建议儿童在父母陪伴下观看)、PG-13(辅导级,十三岁以下需要有父母陪同观看
)、R(十七岁以下需要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观看)以及 NC-17(十七岁以下不得观看)
。与台湾现行分级制度相当不同的是,美国的电影分级,是由美国电影协会辖下的分级机
构执行,并有全国影院业主协会、美国国际电影进口及经销商协会负责监督;分级结果作
为参考用途,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制定分级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因此,
成为评级委员的条件,除了具备专业电影知识以外,还必须具有为人父母的经验,如此才
相对能判断不同年龄的儿童适合观看什么样的电影。妥善的电影分级,可以帮助戏院、广
告商以及家长、学校作为选片指引,要不要让电影分级,可以自由选择,只是没有评级的
电影,不仅无法广告宣传,也多会被院线拒绝,只能在数量有限的艺术戏院放映,且也难
获得广告商的青睐。因为商业的考量,几乎多数的电影都会选择被评级。
而电影艺术起源国法国的分级制度又是如何呢?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成立审查委员会,负责
电影上映前的分级,其与美国分级制度在概念上相当不同的是,法国电影分级具有法律上
的限制效力。若比较同一部电影在法国与台湾和美国的级别,会发现法国的电影分级比起
其他国家要宽松许多,比如大卫芬奇导演的《龙纹身的女孩》(The Girl with the
Dragon Tattoo,2011)在台湾是十八岁以下不得观看的限制级,在美国是十七岁以下有
成人陪同即可观看的 R 级,而法国则是十二岁以上即可观看;《蝙蝠侠:开战时刻》(
Batman Begins,2005)台湾是保护级,美国是十三岁以下由父母陪同观看,法国则是全
年龄都可观看,没有限制。但是这样的“宽松”,是建立在分级委员会希望从形式上摆脱
任何审查理念的束缚,将电影分级的宗旨定位在发展电影产业经济、保护儿童上,相当尊
重电影艺术的创作自由,以及成年人的观看选择自由。分级标准固然宽松,但具有法律效
力,且戏院现场会严格执行级别限制。
法国的电影分级也经过多次修正、调整才呈现目前共分为八级的样貌。随着社会风气的开
放,大众对所谓暴力、色情在共识上的转变,分级制度的标准与年龄分界也随之检讨、调
整,例如 1975 年的分级以十三岁和十八岁为界,共分六级,当时的法国总理颁布了新的
法案,将十八禁的色情电影(Les films X)票价调涨,且这些放映色情电影的戏院不能
享有国家的补贴。先不论这样的做法在当时是不是理想的方式,但 1990 年时,当时负责
审理电影级别的委员会主席认为分级制度的年龄标准太过保守,于是将分界调整为十二岁
和十六岁。而到了 2000 年,一部大尺度的情色电影《Baise-moi》引起了社会议论,人
们发现十六禁并不足以“对付”这部作品,因此十八禁的分级标准就此确立,沿用至今。
台湾现行电影分级级别
相较于以上两国的情况,台湾的电影分级制度相对来得晚些。1983 年,台湾制定《电影
法》,废止先前使用、具有强烈政治控管意图的《电影检查法》,确立电影事业为文化事
业。然而,当时的《电影法》依然限制电影不该有违背政府政治立场的内容,并明定中央
主管机关具有责令修改、删剪或禁演权。到了 1985 年,新闻局宣布施行电影分级制度,
一开始只有普遍级(任何人皆可观看)与限制级(十八岁以下不得观赏)的差别;半年后
,再增设了辅导级,即未满十二岁不得观赏,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者,须由父母、师
长或成年亲友陪伴观赏。1994 年因为《侏罗纪公园》一片以辅导级上映,使得许多想带
十二岁以下孩童进戏院看恐龙的父母抱怨连连,因此上映三周后,这部电影促使台湾电影
分级增加了保护级!同时也因为分级的调整,让该片票房创下台湾历史纪录。至此,台湾
电影分级四级确立,一直沿用到 2015 年十月,才修法调整为普通级、保护级、辅十二级
、辅十五级、限制级,共五级。最为人惊讶的是,藏匿在《电影法》长达三十多年,对电
影内容行思想控制的条文,居然直至 2015 年文化部大修陈年老旧的《电影法》后才将之
剔除。
台湾的电影分级制度实施了三十年,期间也发生不少争议,是时候重新思考、检视现行的
分级制度。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的理念,或许能帮助我们重新理解电影分级扮演的角色:“
电影,能够开启孩子们的视野,展现新的世界、文化与观点,而家长则在观影经验中扮演
重要的角色,要能确保孩子接触的是正向且丰富的。因此,家长们需要一些工具来辅助挑
选电影,而电影分级制度则扮演这样的角色——帮助家长挑选合适的电影给孩子们欣赏,
让电影为家庭生活带来正向的影响。”就此而言,电影分级提供家长一个参考值,不具有
法律的效力,因为家长才是那位最了解自己孩子能看什么、不能看什么的人;至于其他成
年者要观看什么电影,则更不在分级制度可以限制的范围内。而法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发展
过程中,也展现一个分级制度应该因应社会氛围与大众观感而调整,这必须经过讨论的过
程并达到社会共识,而不是削足适履,运用技术性的手段让一部电影创作失去分级的资格
,侵犯到宪法所保障人民的创作言论自由。
致那些看不到的电影(三):电影分级到底是如何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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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说到电影分级制度,其设立目的,本该是在保护未成年者、保障创作者的创作自由
与成年者选择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但台湾的电影审议分级办法,自 1988 年依据《电影法
》第三十条规定设立以来,经过几番更改,至今似乎仍未走出戒严时期国家插手审查电影
内容的阴霾。尤其最近的《性本爱》被拒绝给予电影分级、无法上映事件,恐违反宪法对
人民言论自由保障之余,亦让人怀疑这是否是号称民主法治时代下的新型态内容审查?
综观近年来的电影分级争议,也不难看到台湾电影分级越趋保守、无厘头。比如 2015 年
暑假上映的美国动画喜剧《小小兵》被列为保护级,未满六岁不得观赏,其审议理由是:
“本片部分剧情涉及偷盗,其部分对白有混淆道德秩序观。”但凡是知道小小兵这角色的
人便知道,他们是群可爱纯真的善良物种,电影中虽然有偷盗的情节出现,但也并非十恶
不赦的道德损坏,不能因为有坏人角色就说是“混淆道德秩序”,且剧情最终是导向正义
光明的一方,坏人亦受到制裁。若依照分级委员这样的逻辑,是否几乎所有的童话故事都
不能被六岁以下的孩童知晓?
再举一个同样是最近的例子。法国电影《衡量一个人》(The Measure of a Man,2015)
讲述一位失业的中年劳工后来担任了超市保全,导演借由此过程,让观众一起探讨该如何
评断一个人的价值。然而,分级审议结果却以“本片内容主要描述失业与道德矛盾等社会
议题”为由,订为保护级。而甫上映的电影《真相急先锋》(Truth,2015),以前 CBS
电视台主播当年报导“小布什总统于越战时逃兵役”新闻所引发的媒体风暴为题,探讨在
资讯爆炸的时代下,何谓真相;而分级审议结果也再度以令人瞠目结舌之姿,以“内容涉
及刻意操控、扭曲事实等社会畸形现象,对未满 15 岁之人之行为或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
”为由,判定为辅十五级。若说,电影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其具有的教育意义,那这两部勾
勒当代社会现实的电影,似乎就因为少数分级审议委员的主观判断,而丧失让学童进一步
认知、反思的机会。面对大众对分级结果的质疑,文化部时常拿其他国家例如美国的分级
作为说明,但往往忽略了美国的电影分级是作为建议性的参考,而非具有法律强制力,亦
即,分级制度只是提供大众一个参考标准,但至于要不要让未成年的孩子进戏院看这部电
影,则是其监护人的责任。
台湾的电影分级制度目前最为人诟病的便是:仅由少数“专业人士”决定,但到底是哪些
“专业人士”也不予公开让大众检视,级别判断标准相当模棱两可,往往随着个人的主观
认知产生相当大的差异,再加上分级审议委员评断电影级别的过程粗糙,到底是如何评断
出这样的级别,因为没有任何会议讨论记录,像具黑盒子般令人摸不清,使得以上种种综
合出来的分级结果,常会令大众震惊。因此,为了进一步了解台湾现行的电影分级审议过
程是怎么一回事,笔者便请教了曾担任电影分级审议委员的纪录片工会常务理事林木材,
了解分级审议的过程实际上是如何执行,并进一步思考台湾的分级制度审议过程可以做出
什么样的改善。
根据《电影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电影分级必须组成电影分级审议会,而依据设置
要点,该审议会约有委员八十人到一百五十人,包括影视局指派的代表以及各相关领域具
有学术或实务经验的专家、学者。然而,这审议委员的名单并不对外公布,连身为审议委
员之一的林木材也不清楚到底还有哪些人在这名单之内。审议委员的名单不明,是一个问
题,社会大众根本无从得知到底是何等背景的人在决定可以看什么电影,一旦发生争议,
也无从得知是哪些委员给出最后的决议。根据林木材表示,他通常是在审片前一周接到文
化部打来的电话,而对方也往往是一句“某某时间有部片要审,你有没有空?”且他几次
被分配到的都是剧情片,并非他擅长的纪录片,影片题材风格都相当不一,感觉不出文化
部按照不同审议委员的专长来分配影片。
审片通常在上午八点半、九点开始,在一个约可容纳三十人左右的空间里,放映 DCP 规
格的影片。审议委员入场观影时会拿到一张单子,上头除了填写自己的基本资料以外,还
有电影级别的字段,看完影片之后必须勾选出一个级别,并写出勾选此级别的理由。根据
林木材的经验,每次审片时大约有其他两三位审议委员一起看片,彼此之间互不相识,影
片播映完毕,各自填写级别单,审议委员之间并没有讨论的时间,也完全不知道对方选了
什么级别,简单来说,就是到现场看完电影、勾完级别后就各自离开。而一部电影的级别
,依照勾选出来的级别同意数过半后成决议,那意味着假设初审在委员人数最多的情况下
,只要某一级别达三人即成决议;人数少的情况下,两人同意即成决议;而若两种级别票
数各半,很可能是影视局的人员握有最大决定权。正因为台湾电影分级审议结果只公布级
别和简短的理由,到底那决议是如何达成、是否产生什么样的拉锯、是谁决定的、是否都
由固定几位委员参与审议,复制同样的主观思维,社会大众根本无从得知,也无从检视。
虽然有人会顾虑,公布了审议委员名单恐引来贿赂等情事,但若事前不公布是哪些委员审
什么片,事后再公开名单并提供不同意见者的内容,让大众检视,便可排除以上疑虑;或
是参考英国的模式,将审议委员名单公开在网站上,不个别公开哪部片是谁审议,但在评
级理由上必须描述详细。也都是可以参考的做法。
而林木材也提到,看完之后他对影片内容有些想法,有些争议之处希望能跟其他审议委员
讨论,但是以目前的执行过程来看,文化部并没有安排这样的时间,审议委员间也不清楚
对方的断标准,更不晓得对方勾选了什么级别,出来的结果定是相当封闭且主观的。所
谓的共识,是要经过一番讨论之后才可能产生,但是依照目前的分级审议过程来看,是否
真为共识,恐有待商榷。
除了审议形式上的粗糙以外,台湾的电影分级审议另有其制度上的瑕疵。从文化部影视局
公布的年度电影片准演执照发照部数来看,至 2015 年 11 月底,全台共有 627 部电影
上映,这意味着,负责电影分级业务的委员会必须年审六百多部电影,一天至少要审二到
三部,这是不小的工作量,然而台湾的审议委员并非专职从事,有三分之二是相关领域专
家、学者,三分之一是影视局的代表,这表示说就实际情况而言,台湾电影分级工作是由
一群平常自己的工作已经忙到不行,必须先搁下自己其他工作的审议委员在执行。
相较于英国的电影分级是由专职的电影分级委员会(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执行,委员名单皆公开在网站上。审片时,分级委员有足够的时间讨论
,必须根据看的影片写出报告,为给予的级别提供充分的理由。如果遇到意见分歧的情况
,则必须交由另一组分级委员观看,并综合讨论。且每一年度,委员们会针对该年度的审
片情况发布年度报告,供大众参考。英国电影的分级标准并没有琐碎的细则,只有广泛的
大方向,因为分级标准会随着大众舆论的变化而改变,最主要的还是,过度具体的标准并
不能涵盖未来的变化,反而会限缩调整的可能,让分级僵化、不合时宜。
至于,电影分级标准如何与时俱进,与社会大众建立更好的沟通关系,香港的例子或许值
得进一步参考。香港的电影分级制度中提到,“为使电影分级的准则符合社会尺度,当局
会定期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及咨询由超过 300 名社会各界人士所组成的法定顾问小组。
”借此可使分级审议具备可讨论与检视的空间,而非关起门来做事,毫无改革与沟通的可
能。电影分级制度的立意本应良善,它既保护未成年者免于摄取过度的色情与暴力资讯,
也确保创作者的创作自由与成年人的选择自由。然而若不严正看待这些制度,它也很容易
反过来成为箝制言论思想、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武器。但愿往后,我们可以致电影,而不
是致那些看不到的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