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应台挥刀 “旧时代”电检走入历史
文化部将大砍“不合时宜法规”,第一刀挥向实施逾卅年的“电影法
”。文化部长龙应台昨天表示,将废除电影检查、电影事业负责人的
学历及资格限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明等“国家机器控制的手段”。
图/联合报提供
现行电影法从一九八三年实施迄今。龙应台去年五二○就任后开始盘
点“不合时宜”的文化法规,她很惊讶台湾早在一九八七年解严,但
“电影法”里有许多法规停留在戒严时代思维。
龙应台举例,“电影法”第一条明订电影是为了“弘扬中华文化,阐
扬国策…”。第六条规定电影业必须领有政府发给的“许可证”,将
电影视为威权政治的文宣工具。第廿条、廿一条要求电影从业人员必
须领“登记证明”,同时不得有损害国家之言行。
此外,第廿六条有关“电检”的规定更明订电影若损害国家利益或民
族尊严、违背国家政策或政府法令,主管机关检查时,“应责令修改
或迳予删剪或禁演”。龙应台说,此次修法将全部废除这些“把电影
当成国家控制工具”、“国家控制艺术的关卡”。
此外,文化部也将废除“电影法”要求电影事业负责人须有高中毕业
以上学历;同时不得犯内乱外患罪遭判决确定等条文。因学历不符资
格而借人头开公司的导演林正盛,修法通过后,就可当自己的电影公
司负责人。
电影“变羊记”曾因海报遭禁,引来电影公司抗议,文化部也将修法
,未来电影海报与预告片不需事前送审。而“电影片检查规范”,及
港澳出版品、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发行的相关
许可办法也都将废除,不需送立法院。
现有“电影法”中有五十余条文,龙应台认为应全部删除的条文达十
一条,仍保有电影分级制度。龙应台说,由于电影分级牵涉儿少等相
关法令,未来将参考英、法及日本等国作法,扩大公民参与;未来若
电影出现争议,将交由公民的力量制裁。
文化部拟针对“电影法”修正草案召开公听会,预定九月前送行政院
,以便在下会期送立院审查。
【2013/04/25 联合报】
【联合报╱记者周美惠/台北报导】
新闻网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8543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