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代码(AID):#1V2kGNEP (mobilesales)
事主帐号:RDA
事发经过:
109/7/12 18:21 原po贴出拍卖文
https://i.imgur.com/xOgsV1s.jpg
我寄站内信询问“售出了吗
想在邮局博物馆面交”
并于109/7/13 08:27收到原po回信如下
https://i.imgur.com/EGdVvbS.jpg
08:37 加了原po的line
表明想面交的地点
询问方便面交的时间后
告知那我们约10:30 并确认配件
https://i.imgur.com/hxOaMlM.jpg
https://i.imgur.com/LjjIrHQ.jpg
因为明天上午要面交
还特别将上午的约挪到下午
并请我男友特别来载我去面交
不然我没办法完成面交后要做的事
19:37 原po 说他今天中午有约其他买家
然而他忘了带手机 对方改到明天中午
希望我能把时间挪到这个人面交之后
但我下午有约之外我还要回中和上班
于是告知原po我确认物品无误就会购买
希望能维持原面交时间
https://i.imgur.com/CXkpNbc.jpg
原po告知取消对我和对第三人的买卖
对双方比较公平
这时我才发现另一个买家的存在
于是我line 原po告知我的建议
和我会公开对话
https://i.imgur.com/u5XW9Wc.jpg
原po对我的建议回应如下
https://i.imgur.com/9HslRtN.jpg
原po觉得
1.我约面交不等于我直接要买
2.时间到才说不卖或放鸟才是不ok的行为
3. 他本来就有告知另一个卖家的存在
4.照我的说法第一位面交者很可能成功交易
所以我本来就得不到手机跟现在情况一致
现在就说两个人都不卖了不然想怎样?
5.“会约面交,您有口头先表明成立买卖签约吗?在口头契约还没成立前,物权还没移转
,权益还在我身上”
以上四点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
1.我与周遭友人对面交的定义是:
只要物况和line确认的细节、ptt文章一致
面交现场就会购买
2.若我是卖家我会等第一位接洽者约面交
确认交易与否后才会跟第二个约
并告知其他买家已有人接洽
面交需要交通、时间和行程安排
不是时间还没到、对方还没到现场
别人就一切都很方便
基于尊重他人时间成本
我不会同时与数人约面交卖东西
并且不任意更改已约定好的交易细节
同理我也不会同时跟很多卖家约面交
然后突然跟卖家说我跟别人先买了
3. 原po:我本来就有告知另一个卖家的存在
但在对话纪录中约面交时我根本不知道
若我知道有另一位面交时间比我早
我根本就不会约面交
原po最迟要在和我约面交时
就应该告知有他人先约了
4.我不是argue原po卖第三人不卖我
而是原po应该要在约的当下告知我啊
也不会因为最后原po说不卖第三人
就等于可以当没发生过、对所有人都很公平
5. 民法153 意思合致买卖契约便成立
(口头约定也算成立)
标的物 价金 面交地点必要之点都合致
我以为我们已经达到意思合致才约面交
依民法348原po有交付标的物给我的义务
原po的意思是面交要签订书面契约?
物权还没转移他有所有权益???
这法律逻辑我完全不理解
虽然没有实质损失但还是很闷
手机摔到不能通话但又想等新iphone上市
因此本来想购入这台手机撑过这段时间
当然这也许是我个人观念造成歧义
但看到先前有类似黑名案例
所以还是po上来供版友参考
让买家评估自己是否要跟此id交易
依然谢谢本版提供交易机会
更新-原po早上看到此文的回应
https://i.imgur.com/l8Pt1Ee.jpg
原po本来就表明要黑就黑
黑名本来就要提供id
其他隐私资讯如line id已码
在公开平台卖东西应该可受公评
我只是提供事实经过也没有什么过激言论
因此我先封锁原po了
*事主若对此黑名举报有疑虑,请推文提供相关证据论证,以厘清事实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