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15,征一支i7,这位版友站内信给我说他有一支,以下:
https://i.imgur.com/Bbo8YsU.jpg
接着就line聊,约好今天下午1点梦时代面交,殊不知我带着一家大小开车过去后,打给该版友,电话竟是空号,打line不回也不接,如果临时不想卖或是有事我都可以接受,但是直接消失真的很过分,不管是不是真的,给假电话就很可议,请各位版友小心。
以下为对话纪录:
https://i.imgur.com/GWvvwuD.jpg
https://i.imgur.com/daMxOrt.jpg
https://i.imgur.com/vxWtme4.jpg
https://i.imgur.com/QcuHZUn.jpg
https://i.imgur.com/UsAAPYF.jpg
https://i.imgur.com/PtnG8JQ.jpg
https://i.imgur.com/Q2HWe6A.jpg
https://i.imgur.com/xofgm0F.jpg
https://i.imgur.com/0Q1QpO5.jpg
发表黑名文章者,应自行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叙述应力持中性用词且真实: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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