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kkll14约定在2017/08/12面交HTC U11 64GB 炫蓝银手机一支,
kkll14在版上的拍卖文说明将提供电子发票,在面交交易的当下,kkll14说明此手机是在
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的,
因此发票目前尚未拿到,故我留了我的email给kkll14,请kkll14之后拿到发票后寄给我
,
但截至现在(2017/09/28)kkll14都尚未提供发票给我,而在购买后到至今的这一段期间
,我询问kkll14发票进度都得到他也尚未拿到发票的回应,
我请kkll14向购物平台询问,之后就也再无kkll14的回应,寄给他的站内信发现他看了不
回,电话也不接。
因此在这提醒版友们要留意与此人(kkll14)的交易。
发表黑名文章者,应自行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叙述应力持中性用词且真实: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