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纪念品买卖板 板规 (2015.09.14)

楼主: llh117 (莲心)   2011-07-30 15:30:38
纪念品买卖板 板规 (2011.07.30)
1. 本板为纪念品买卖板,禁止无关纪念品买卖或讨论之文章。
※ 关于纪念品,简单来说要有个主题性,让人有收藏的欲望。
比如说88年8月8日的特殊日期票根就可能有人有收藏的意愿,如果只是指定7/7台中-台
北、7/9台北-台中票根,就可能只是拿来报帐用,非纪念品。
如果是LV经典长夹会被认定为一般名品非纪念品,如果是名人签名过或2000年限量100个
特殊款等有名品以外的特殊意义,才符合纪念品定义。
是否为纪念品,板主保有认定的行政裁量权。
2. 标题请使用正确分类并依格式对齐 (ex. [征求] [出售] 再输入物品名称)。
3. 发文内容可不使用默认范本,但请详细叙述内容以及价格。
4. 发文内容请自行注意有无违反中华民国相关法规。
5. 相同物品请勿在三天内重复发文,或以任何方式进行手动置底之行为。
6. 每人每天最多刊登五篇文章。
7. 除非公开讨论形态,私下买卖协调内容请勿回文到版上。
8. 非板主以上管理者请勿使用[公告]。
9. 以上违规事项:初犯删除文章,累犯者水桶7日,多次违规赠劣文,乱板者永久水桶。
*征求报帐用票根除外,初犯除删除文章,另赠退文一篇。
板规自发布后生效。
by memento BM / llh117
作者: PENNYsafe (PENNY)   2010-05-31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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