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本次为立法院第十届第六会期第十五次会议
因会议纪录还没上传
只能从新闻爬了一爬到底改了哪些条文
其实共有三条(图皆为修改前的条文)
1. 第九条:修改前
https://i.imgur.com/d9LwyYP.jpg
修改后:物理治疗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并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物理
治疗所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得”聘请物理治疗师之机构为之。
个人看法:
原本条文是写“必须”,后改成“得”,一个松绑的感觉,应该就是物治师未来工作机会
增加,此外主管机关的认可标准为何,可能也是未来重点
2. 第十二条之二:修改前
https://i.imgur.com/T77wtWn.jpg
修改后:物理治疗师执行业务,仍依医师开具之诊断、照会或医嘱为之,但非以疾病治疗
为目的,不在此限。
个人看法:
其实原本物治师超惨,这第十二条之二代表每一项业务,都要医师医嘱才能进行,但修改
后代表“卫教”“资讯提供”“意见参考”诸如此类,皆可进行。
这条我认为有个很大的bug,假如病患都没去找医生看,理论上病患就不会被诊断一个疾
病。
在这种情况下,物治师所做的任何一项治疗,皆不属于“疾病治疗”,因为病患还没被诊
断一个疾病。
进入大话术年代,“你这个喔小事压一压就好了”诸如此类请自行脑补
3. 第十九条之二:修改前
https://i.imgur.com/E5AsFsv.jpg
修改后:物理治疗师申请设立物理治疗所需在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执行业务2年
以上的限制开放,不限于医疗机构,为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即可。
个人看法:就是物治师也不用被绑在复健科诊所了,可以去主管机关规定的地方
总结:这次的法案修改就是让物治师不再依附于复健科底下,此外也把主动权利牢牢握在
政府手中,每一项条文都是主管机关认可(很多操作空间)
以上个人浅见,仅供资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