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医材价格订定上限,而非订出"参考价"
将影响整体医材产业,劣币逐良币,民众也失去买到较高价医材的"权利"
姑且不论贵的东西好不好这一回事,政府限制人们只能买卖使用一定金额以下的医材
已经侵害到人民的"权利"
以下为宪法 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家,不过我认为政府已经侵害到我的这项"权利"
开超跑住豪宅,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想买贵的心脏支架或人工水晶体,应该也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因此这个自费上限是否已经有"违宪"之虞了~~请教版上法律专家~~